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104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瑞茂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瑞茂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2026年8月15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11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增2起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新增1起仲裁收到裁决书、新增1起仲裁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新增1起诉讼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 本公告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9,087.1940万元人民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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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e信融资协议》于2026年1月23日解除;
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款项40000000元、利息158444.44元(截至2025年11月21日),合计40158444.44元;
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5年11月22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合计107333.52元,并分别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242592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二)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105515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之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3、驳回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28575元,由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315505.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2.58元,减半收取3016.29元,由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支付垫款18737954.8元,截止垫付之日的利息9368.98元,并以18737954.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26年2月3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6500万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8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以下执行案款汇入指定账户:执行标的2477365.35元,执行费27173.65元。
(六)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辽宁源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仲裁,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16453.85元;
2、被申请人以216453.8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3日的利息为53.37元;
3、本案仲裁费17000元(含仲裁员报酬12000元、机构费用500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17000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七)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决定不予受理,该自然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九)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证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ZZ1940520240075)、(合同编号:ZZ1940520250006)项下垫付本金99737500元,罚息11595718.75元(暂计至2026年7月20日),自202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8%计算;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苗春燕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邢庄南街1号院6号楼3单元27层2702号的房产、被告刘轶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4层403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706.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刘轶承担诉讼费598466元及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47434元。
(十)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20801821.45元,及自2026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801821.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19498672.91元,及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498672.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3、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22193489.50元,及自2026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193489.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向付款义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 00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427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一)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197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612.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14.6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657.9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87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8%计收利息);
2、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2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30日为22306.95元,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4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年11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律师费18600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30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750万股、140万股、1600万股、1300万股、781万股,共计5571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分别以7647.5万元、614.6万元、7122.08万元、5837万元、2967.8万元为限。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62918元、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74893元及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多交的案件受理费988025元、保全费5000元。
(十二)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劳动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工资4358元;
2、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赔偿金32979.7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99.69元;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负担,自然人预交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十三)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33072.55元;
2、被告(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支付年假工资1737.8元;
3、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并案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6)豫0191民初7746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6)豫0191民初15224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十四)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2025)浙0206民初18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人民币4509375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267269元,申请执行费112493.75元。
(十五)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工资11386.99元(税后);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708.62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1173.55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十六)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垫款本金73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3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26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支付律师费6437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以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8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