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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9月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鸿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和部分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就特殊情况在会议上作了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激励与约束匹配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881.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其中:1、首次授予权益813.00万股,含股票期权406.50万份、限制性股票406.50万股;2、预留授予权益68.00万股,含股票期权34.00万份、限制性股票34.00万股。

关联董事谢映波、李旭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有效表决票为6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谢映波、李旭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有效表决票为6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办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注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谢映波、李旭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有效表决票为6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定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843 公告编号:2026-051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88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3.5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81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2.2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3.23%;预留授予权益共计6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7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0.27%。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75%;其中首次授予406.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6.1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61%;预留34.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8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0.1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75%;其中首次授予406.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6.1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61%;预留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8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0.14%。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不含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获授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0.00%。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16.77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8.3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①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激励与约束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经营(管理)人才;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才。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5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88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3.5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81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2.2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3.23%;预留授予权益共计6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7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0.27%。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75%;其中首次授予406.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6.1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61%;预留34.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8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0.14%。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述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获授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0.00%。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9月30日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自相应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股票期权由各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9月30日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6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每份16.7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7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股票。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7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6.34元。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6年一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6年9月30日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6年9月30日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比例如下表: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股东权益和企业管理效能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内外经营实际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75%;其中首次授予406.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6.1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1.61%;预留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8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73.7562万股的0.14%。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述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获授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0.00%。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9月30日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9月30日前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9月30日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8.3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3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77元的50%,为每股8.3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6.34元的50%,为每股8.17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年一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9月30日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9月30日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股东权益和企业管理效能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内外经营实际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及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下转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