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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ST卓然 公告编号:2026-076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一)

● 涉案的金额:本次判决公司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18,842.43元及对应逾期利息,同时需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本次涉及的相关应付金额合计存在随利息计算持续增加的可能。

● 诉讼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88元,由上诉人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397元,由上诉人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79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确定的公司需支付的工程款、对应逾期利息以及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具体的财务影响数据,以后续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后、在定期报告中正式披露的相关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6)浙09民终369号的《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伟公司”、“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

本次纠纷对应公司承接的乙烯装置相关安装施工服务项目。江苏华伟公司主张,其先后与中化二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两份《合同额调整协议》,承接案涉乙烯装置安装施工任务,后续又签署《石油化工装置保运协议》承接对应装置保运工作。原告、中化二建公司与公司后续签署的两份《三方协议》已明确约定,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结算与付款责任主体,中化二建公司承担分包管理职责。原告同时主张,案涉项目施工期间因无环评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等事项产生的停复工损失等相关费用依约应由公司承担。现案涉工程已完成交工验收,原告多次提请对接结算但未得到有效推进,后结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意见核算,抵扣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后,公司仍剩余18,554,813.56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认为公司怠于办理结算、延迟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权益。

此前,公司已收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92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18,842.43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江苏华伟公司与公司均不服一审裁判结果,依法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二审案件于2026年6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现将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78331401G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上方寺路1号官河商务中心G幢

法定代表人:李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4843Q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4楼D座

法定代表人:张锦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明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218,842.43元及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129元,由原告负担37,616元,公司负担95,51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鉴定费384,896.21元,由原告负担131,432.21元,公司负担253,464元。

(二)二审终审判决核心内容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次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后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2,188元,由上诉人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397元,由上诉人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79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因上述诉讼涉及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在2,543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实施过程中实际银行冻结金额为1,633.95万元,具体冻结情况如下: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二审终审判决已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后续将严格遵照生效判决的各项要求,积极统筹调度可支配资金,妥善推进判决的履行与执行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结合公司当前经营现状,截至2026年8月8日,公司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42,248,640.47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9%,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27.07%。截至2026年8月26日,公司及子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金额共计54,502.09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61%。受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到期债务逾期叠加流动性压力的影响,本案对应的判决款项后续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风险变化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判决确定的公司需支付的工程款、对应逾期利息以及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具体的财务影响数据,以后续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后、在定期报告中正式披露的相关内容为准。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有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在相关诉讼中败诉,将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支出,会进一步加剧资金压力,企业流动性风险也将进一步上升。

2、根据监管调查情况,现已初步查明,公司披露的部分年度财务信息涉嫌虚假记载,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立案调查进展暨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70)。

3、因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继续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已触及相关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未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证券代码: 688121 证券简称:*ST卓然 公告编号:2026-077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立案调查进展暨

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锦红立案。

根据监管调查情况,现已初步查明,公司披露的部分年度财务信息涉嫌虚假记载,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针对本次立案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调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