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2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6年2月17日一2026年8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66号灿勤科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田中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陈晨女士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4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议案1-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坤、张玉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