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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
过户完成的公告

202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ST集友 公告编号:2026-05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

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方”)与黄华、毕伟国(以下合称“受让方”或“乙方”)于2026年7月27日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徐善水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1051%,通过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黄华和毕伟国,其中黄华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毕伟国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9.7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1,516.00万元。

● 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于2026年9月2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6年9月1日,过户数量为53,000,000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 本次过户完成后,受让方黄华、毕伟国分别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公司于2026年9月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于2026年9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前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 受让方黄华、毕伟国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标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标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协议转让前期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于2026年6月18日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集友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可能发生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原协议并于2026年7月27日重新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徐善水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通过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黄华和毕伟国,其中黄华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毕伟国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9.7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1,51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二、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于2026年9月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6年9月1日,过户数量为53,000,000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协议转让情况与前期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安排一致,前期公告披露后未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作出其他安排。

受让方黄华、毕伟国已支付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部价款。其中,黄华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20,000万元均系毕伟国控制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毕伟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均为其本人及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全资持股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

因前述股份转让事项涉及黄华向毕伟国借款,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上市公司层面的一致行动关系,黄华和毕伟国于2026年9月1日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集友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前后,各方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公司于2026年9月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于2026年9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前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三)受让方黄华、毕伟国就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股份承诺如下:

“自标的股份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标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标的股份。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擅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标的股份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及其他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如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存在冲突的,本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确保本人的股份锁定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ST集友 公告编号:2026-054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6年9月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于2026年9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前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方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于2026年7月27日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徐善水通过协议方式将公司53,000,000股份分别转让给黄华和毕伟国,其中黄华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毕伟国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2026年9月1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集友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2026年9月2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于2026年9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股东黄华和毕伟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双方在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如下: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黄华

乙方:毕伟国

(一)一致行动事项

双方将在处理有关集友股份经营发展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友股份章程需要由集友股份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二)一致行动事项的履行程序

1、双方同意,在直接或者通过其实际支配的股东间接向集友股份股东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双方同意,在一致行动期限内,在任意一方拟直接或者通过其实际支配的股东作为提案人、提名人向集友股份股东会提案或提名,或在集友股份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应当先对待提交股东会的提案内容、提名事项或表决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支配的股东方可提案、提名或行使表决权;若双方经充分沟通和协调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意见为准。

(三)承诺与保证

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保证各自及其实际支配的股东在参加集友股份股东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就提案内容和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2、双方均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系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本协议无效、被撤销的情形;

4、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事项,仅限于集友股份层面需由其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且仅为明确双方在集友股份层面的一致行动关系,不构成双方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事项上的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安排。

(四)一致行动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为双方取得集友股份股票之日起36个月。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

(1)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

(2)违反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

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赔偿损失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的权利。

(六)协议的生效、补充及修改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意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不履行协议;

2、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需双方书面认可,修改后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方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股东黄华和股东毕伟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