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6-043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涉案子公司之一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收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江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之一)及《预重整公告》。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五家子公司涉及工程款12.96亿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衢江法院决定对一海农业公司启动预重整,如果一海农业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一海农业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一海农业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仲裁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2024年7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出具的对应的5份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5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年12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具体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查封、冻结等),并完成对案涉五家子公司猪场及杭州汉世伟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涉案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富阳农发、南浔农发、吴兴农发、建德农发、一海农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后杭州中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述五公司属地基层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富阳、建德两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杭州中院。其中,富阳农发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已于2025年4月18日在杭州中院听证。

2025年6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受理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6年1月,富阳农发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01破1号),进入重整阶段。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2026年3月,富阳农发因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无法对富阳农发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资产等实施控制,公司丧失对富阳农发的控制权,根据会计准则,富阳农发自2026年3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17)。

2026年6月,南浔农发收到南浔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受理南浔农发预重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2026年8月,建德农发收到建德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浙0182破申45号)及《决定书》((2026)浙0182破54号),受理建德农发重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2026年8月12日,建德农发管理人依据法院指定正式要求接管建德农发的生产经营管理,杭州汉世伟与建德农发管理人签署了《关于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确认书》,自2026年8月12日管理人实际接管生产经营之日起,公司丧失对建德农发的控制权,建德农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二、本次重大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江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之一)及《预重整公告》。

衢江法院根据债务人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9月1日作出(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通知书,决定对一海农业公司启动预重整,并确定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一海农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预重整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向本院申请预重整。经审查,你公司符合预重整条件,本院对此进行备案登记。预重整期间,你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向临时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妥善管理财产,除继续经营的必要开支或者能使企业财产受益的外,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配合审计评估;

(四)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接受临时管理人监督,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

(六)积极寻找重整投资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积极配合临时管理人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1,112.13万元(不含已撤诉案件),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0%。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衢江法院决定对一海农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如果一海农业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一海农业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一海农业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仲裁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衢江法院出具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及《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之一);

2、衢江法院《预重整公告》。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附表: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注:1、2026年8月10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未结案案件共计30件,其中:2项案件已结案,涉案金额147.65万元;22项案件正在履行中,涉案金额3,637.61万元;6项案件正在审理中,涉案金额2,493.95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