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0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蔡一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67)。
4、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9)。
5、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6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7人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4.4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1人调整为134人,其中,117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A”或“B+”,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17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B”,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35万股。因此,本次合计作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6.4350万股。
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中有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0人,其中,29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A”或“B+”,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C”,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50万股。因此,本次合计作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2.50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共计作废本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授予限制性股票68.9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6.43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2.50万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8.935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海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32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申报期: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4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6年9月17日
● 回售期内“芯海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芯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 风险提示: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32人民币/张(含当期利
息)卖出持有的“芯海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芯海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风险。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6年7月21日至2026年8月31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本公司“芯海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70%,且“芯海转债”已进入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芯海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回售价格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回售的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芯海转债”第五年的票面利率2.4%,计算天数为49天(自2026年7月21日至2026年9月7日),利息为100*2.4%*49/365≈0.32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32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芯海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芯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8015”,转债简称为“芯海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4日
(四)回售价格:100.32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芯海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6年9月17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芯海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芯海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芯海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风险提示
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32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芯海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芯海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风险。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168545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1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日通过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时限。召集人卢国建先生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就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全体董事无异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卢国建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议案》
同意豁免董事会未提前3天通知全体董事,并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7人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4.4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1人调整为134人,其中,117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A”或“B+”,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17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B”,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35万股。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中有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0人,其中,29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A”或“B+”,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结果为“C”,其本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50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共计作废本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授予限制性股票68.9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6.43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2.50万股。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卢国建、万巍、谭兰兰、齐凡、柯春磊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91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万股。因此,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4名首次授予及29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卢国建、万巍、谭兰兰、齐凡、柯春磊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147.6650万股(首次授予125.91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21.75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4,238.1492万股的5.2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4.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1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其中,预留部分实际授予130万股,20万股因到期未授予而作废。
(3)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16.60元/股。
(4)授予人数:首次授予177人,预留授予35人。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6)任职期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①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C(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离职的当年个人绩效考核视为C)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0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蔡一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67)。
4、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9)。
5、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6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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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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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剩余20万股因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授予而作废。
(四)本激励计划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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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中有2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9万股限制性股票。2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结果均为“B”,其本次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52万股。
注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万股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结果均为“B”,其本次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23万股;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结果均为“C”,其本次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5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6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91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万股。因此,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4名首次授予及29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董事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卢国建、万巍、谭兰兰、齐凡、柯春磊须回避表决。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7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4年2月2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2月2日至2027年2月1日。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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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详见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11月7日;预留授予日:2024年2月2日。
(二)归属数量:147.6650万股(首次授予125.91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21.75万股)。
(三)归属人数:首次授予134人,预留授予29人。
(四)授予价格:16.6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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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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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归属日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五、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