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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公司章程(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

二、本次修订及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14项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3项新的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第1项至第5项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与第6项至第17项制度一并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上述第1项至第14项原有制度将继续适用。

此外,就上述制度,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修订和制定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全文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4日在公司高端光电子器件产业基地F1-1-103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宣泽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深化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打造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情况,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法律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及/或

(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根据法律规定、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自由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的7.4%(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

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定价方式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对象

本次H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应用指引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考虑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上市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来决定,并可能按“回拨”机制(如有)调整。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在满足香港联交所对于发行、流通和配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或豁免)和“回拨”机制(如适用)的前提下,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上市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上市由整体协调人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发行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首次上市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和香港联交所H股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光器件、光模块研发与产能建设,光芯片研发与产能建设及补充营运资金。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或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向境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申请,并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条款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正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包括签订盈利预测及现金流备忘录);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FINI协议、保密协议、H股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定价协议、联席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委任函、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ESG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海外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如有)、数据合规律师(如有)、制裁律师(如有)、审计师、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评估师(如有)、印刷商、背景调查机构、转移定价顾问(如有)、联席公司秘书、公关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票过户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代表本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申请及作出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接收登录密码以及处理后续相关登记事宜),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3、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任何过程稿)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4、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至第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①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始终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指引材料;

②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③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A1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④在证券交易开始前,签署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已透过香港联交所FINI系统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FFD004M表格);

⑤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和刊发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及拟担任联席公司秘书的人士在递交A1表格时按香港联交所电子表格FF004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个人联络资料;

⑥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①公司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将申请(如《证券及期货规则》第2条所定义)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其呈交有关材料存档的同时,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有关材料存档;

②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自己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③假如公司的证券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及(2)条将由公司或由他人代公司向公众或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其呈交有关文件存档的同时,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有关文件存档;

④将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概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4)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5、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6、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7、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联席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8、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9、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10、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11、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联席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营业地点、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此外,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事宜;开立、使用及关闭境内外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募集资金跨境汇兑、调拨及相关核准、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收款银行、托管银行签署相关协议。

12、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与于“有关期间”增发公司H股有关的事项,即在“有关期间”内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H股发行上市之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的20%,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中国机关的批准,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取得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有关期间”指公司H股发行上市日起至下列两者中最早的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2)股东于股东会上通过决议撤回或修订一般性授权之日。

13、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与于“有关期间”回购公司H股的事项,即在“有关期间”内决定单独或同时回购不超过公司H股发行上市之日公司已发行的H股数量的10%,及决定回购的条款及条件。同时,董事会根据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回购事项所涉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中国机关的批准,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取得上述回购事项所涉及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

14、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15、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16、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下转7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