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6-123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24,005,429.7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6)京仲案字第0797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现该案件已获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二)本次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二、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签订了《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以9,000万元受让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0%的股权,并约定了业绩目标及回购条件等内容;协议14.3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2018年5月份,双方签订《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受让20%的股权,确认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2,825万元,同时,约定“2018年度开始,公司应向股东进行分红,转让方取得可供分配利润的80%,东方时尚取得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东方时尚每年取得分红金额应不低于东方时尚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10%,不足部分,由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向东方时尚补足”。
上述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依照协议约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申请人(20%),被申请人张婷(49.3547%),被申请人锦东白泽(30.6453%)。同时,2019年目标公司召开了年度股东会,并公布2018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申请人应分配利润为2,825,000元,之后,申请人实际拿到的利润金额为1,419,570.30元。
之后,目标公司在被申请人的管理控制之下,经营状态不如预期,未能实现《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业绩承诺,并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申请人2021年单独就回购事宜提起了仲裁,2021年1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京仲裁字第3828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股权回购请求,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股权回购的义务,申请人依然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长期未按照协议约定兑现目标公司的股东分红,导致申请人的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二)本次仲裁的申请人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18年至今的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分红款24,005,429.70元(282.50万元*8年+1,405,429.7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详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21)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6-121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方时尚”)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1,055,389,645.6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东方时尚因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店街道办”)存在行政协议纠纷,已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鄂0115行初1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武汉鑫源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撤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2013年4月23日,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用地安排等作出约定,协议约定郑店街道办以招、拍、挂方式向湖北东方时尚出让部分商业服务业土地,并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提供配套绿化训练用地。协议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3年5月10日,湖北东方时尚与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了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14年4月,湖北东方时尚与郑店街道办指定的下属单位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国有土地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及绿化用途,合同对租赁土地范围、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湖北东方时尚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租金8,000万元。
项目推进期间,湖北东方时尚为保障项目建设和周围居民的安全,垫付资金2,460万元实施了排洪渠相关工程;同时按规划开展驾驶培训基地相关工程建设,并支出了相应工程款。
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土地不符合《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及《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约定,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执法处置文书,要求对湖北东方时尚建设的训练道路及相关建(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恢复原状。湖北东方时尚为配合整改,对已建成的教练场地实施了拆除复耕。由于案涉地块系生态底线区,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故案涉驾驶培训基地项目最终未能投入运营,湖北东方时尚因此产生了较大金额的项目投入损失。
基于上述情形,湖北东方时尚认为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多次与郑店街道办沟通,未能取得有效解决办法,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解除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并请求相关主体赔偿湖北东方时尚因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支出、租金、工程建设投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出让价款6,960万元,并支付原告土地出让价款6,96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照1.5倍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10日金额为62,538,355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夏国用(2014)第083号国有土地上发生的建设费用(暂计281,906,941.27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4、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与被告指定的本案第三人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已付租金8,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起按照1.5倍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10日金额为62,629,999.99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出租土地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暂计230,463,141.10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排洪渠工程垫款、管理费用、税款等支出268,251,208.27元);
7、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下同。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下同。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6-122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裁决书(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21,724,5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就本次仲裁请求金额确认相关资产,本次仲裁裁决结果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莘县天华宇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天振、申劲、伍彬、罗莉华
案由:合同纠纷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收到裁决书(终局裁决)
本次仲裁的主要内容及理由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99)。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5)京仲案字第09433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权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案涉债权仲裁时效期间已届满,据此作出如下裁决: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788,131.36元(含仲裁员报酬445,659.96元、机构费用342,471.4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就本次仲裁请求金额确认相关资产,本次仲裁裁决结果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详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21)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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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