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6-073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2026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2026年9月4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2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公司或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张建华,时任新华锦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张航,时任新华锦公司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刘笃平,时任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公司)总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孟昭洁,时任新华锦公司总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盛强,时任新华锦公司总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曹旭,时任新华锦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程雁玲,时任新华锦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王燕妮,时任新华锦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新华锦公司、张建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华锦公司、张航、盛强、曹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刘笃平、孟昭洁、程雁玲、王燕妮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张建华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建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华锦公司关联方情况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持有新华锦43.27%的股份,新华锦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鲁锦集团100%的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公司为新华锦公司案涉期间的关联方。
二、新华锦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新华锦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导致新华锦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2%;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21%;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4%;2024年发生额为1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2025年发生额为12.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18%。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新华锦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华锦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华锦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年底余额0.0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09%、0.26%;2022年1月至6月发生额1.98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2.97%,截至2022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6.37%,年底无余额;2023年1月至6月发生额2.74亿元、余额1.8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01%、11.17%;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9.95%,年底无余额;2024年1月至6月发生额6.29亿元、余额0.5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87%、3.51%。新华锦公司未依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方式为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为8.24%,新华锦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6年4月20日,所涉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清偿完毕。新华锦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4年全年和2025年上半年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华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张航时任新华锦公司董事长,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安排新华锦公司子公司财务人员转出资金,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安排调整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签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孟昭洁时任新华锦公司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履职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盛强时任新华锦公司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履职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旭时任新华锦公司财务总监,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履职未勤勉尽责,签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程雁玲时任新华锦公司财务总监,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履职未勤勉尽责,签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燕妮时任新华锦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笃平时任新华锦集团公司总裁,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直接导致涉案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新华锦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建华时任新华锦公司实际控制人,默许纵容案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张建华、刘笃平、孟昭洁、程雁玲、王燕妮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了没有资金占用故意、占用资金已归还等申辩事由,请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及占用资金以货币形式全部归还等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个别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责任范围的合理陈述申辩意见,按照权责一致、精准量罚的原则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5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205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5万元;
(五)对孟昭洁、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5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405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65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5万元;
(五)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六)对孟昭洁、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5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610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40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
五、对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
六、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七、对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八、对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你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资金占用余额,你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导致公司相关季报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更正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将按照青岛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并及时向青岛证监局报送相关整改情况。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