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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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从业人员信息及私募基金募集渠道,但不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的产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规风控人员对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对募集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其中,办法对未按要求签署基金合同、开立和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等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