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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2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6-026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六年九月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悖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监管机构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金。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管机构最终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拟发行的A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认购对象的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发行对象的拟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6.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限售期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8.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9.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东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10.公司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其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等内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11.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国有大型保险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与各类金融业态协同联动,共同承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任务。偿付能力与核心资本是保险集团稳健经营、合规经营的“本钱”,也是机构持续发挥风险保障、财富管理、长期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按照国家支持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相关安排,公司积极拓展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充实核心资本。充实核心资本将有效夯实公司偿付能力,提升公司稳健经营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强化应对市场冲击的抵御能力,同时能更好地发挥长期资本优势,加大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服务力度。

为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方案。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截至本预案公告日,财政部持有公司26,906,570,608股A股,持股比例60.84%。根据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四、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金。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管机构最终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A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认购对象的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发行对象的拟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七)限售期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财政部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财政部所认购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限售期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东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财务资助

公司及控股股东、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八、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

一、财政部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二、本次发行后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发行对象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管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与财政部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行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26年9月6日

(二)认购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3.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认购人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50亿元(大写:壹佰伍拾亿元整)。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认购人的拟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五)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1.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3.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六)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认购人承诺并同意,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2.认购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3.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认购人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2.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4.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5.其他必要的审批程序(如有)履行完毕。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第三节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践行企业职责使命

公司始终秉持“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企业使命,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聚焦发挥一流保障功能,不断加大对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支持服务力度,持续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积极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同时,公司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积极服务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为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民生保障贡献保险力量。强大的资本实力是公司夯实经营基础、筑牢灾害应对屏障的支撑,也是履行金融央企职责使命、维护经济稳定的保障。

(二)深耕金融主责主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当前保险行业转型持续深化,科技保险、健康保险、巨灾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加快扩容,长期资金配置、重大项目投资规模稳步扩大,对公司资本储备提出更高标准。特别是公司承担中长期资金入市、巨灾保险等国家部署的重点任务,对公司资本实力提出更高要求。充足资本是拓宽承保覆盖、优化资产配置、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重要基础。本次资本补充,将有效拓宽业务发展空间,持续增强风险保障供给与长期资金运用能力,精准匹配民生保障、产业升级发展需求,切实以专业保险力量助力社会民生改善与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三)夯实资本实力根基,筑牢稳健经营发展屏障

随着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全面落地实施,保险行业资本计量标准更趋审慎、风险覆盖范围更为宽泛。利率波动、权益市场震荡、资产负债匹配承压等多重因素持续影响公司资本水平。目前公司业务发展持续向好,业务规模稳中有进,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偿付能力充足,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基本稳定,风险防控有力有效。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6.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97.7%,均满足监管要求。然而受利率市场化深化影响,低利率环境对集团资产负债管理形成一定挑战;同时,监管机构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保险资金积极入市将对资本形成潜在消耗。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充实公司资本金,将有效提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障公司持续满足常态化、精细化监管合规要求,突破业务拓展、机构运营、长期投资布局面临的资本约束,夯实稳健经营根基,确保保险主业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平稳有序推进。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妥应对各类风险挑战

公司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在全集团强化风险意识,构建完善覆盖全面、周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金融风险呈现多元化、隐蔽性特征,公司需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前瞻性风险防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充实公司资本金后,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可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五)加速推进科技建设,有力支撑战略实施

2025年,《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发布,为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系明确实施路径。公司聚焦写好数字金融大文章,积极推动数字化行动方案实施与企业架构方法试点,加快数字化“无悔”项目群建设,促进业务、技术和数据深度融合,着力提升核心科技竞争力。上述科技投入均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充实公司资本金,将有效支撑公司推进科技改革和建设工作,为赋能金融发展贡献科技力量。

综上,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充实资本金,是公司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履行使命担当、夯实资本基础、强化风险应对、推进科技改革的需要,对公司下一阶段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各项发行条件,募集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公司将坚持强化战略定力,立足服务建设金融强国,加快建设功能卓著、运营高效、主业鲜明、治理现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保险金融集团。

(一)聚焦集团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发展质效

集团保险业务板块将着力稳增长、优结构、提质效。人保财险将积极应对市场结构性调整,统筹新旧动能转换,加强产渠协同,巩固市场地位优势。人保寿险将推进渠道发展“六新”策略,巩固拓展银保渠道优势,积极应对低利率环境挑战,把合理管控负债成本放在首要位置,做厚合同服务边际。人保健康将持续强化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双向赋能,推进健康管理公司建设,强化专业化经营,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多元盈利来源,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人保再保将统筹产险和人身险、国内和国际等业务关系,持续拓展境内外产险市场合作,加大人身险保障型业务开拓。人保香港将统筹本地、跨境、海外市场,稳步开拓分散型业务,提升在港市场影响力。

(二)推进“保险+投资”双轮驱动体系,优化投资业务

集团投资业务板块将着力稳投资、稳收益、提规模,发挥保险投资双轮驱动作用。人保资产将优化资产配置,增强权益主动投资能力,加大结构性机会把握力度,响应中长期资金入市号召。强化固收投资能力,加强利率走势研判分析,加大长久期资产配置。人保养老将兼顾提升中长期业绩与市场拓展,深化投研改革,持续巩固第二支柱基本盘优势,充分利用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红利。人保资本将持续强化专业股权投资能力,更大力度推进另类转型,推动主要业务均衡发展。

(三)强化综合运营管理,提升科技赋能成效

集团运营板块将着力提能力、优服务、强赋能。人保投控将统筹资产运营、物业服务和不动产项目管理,持续加强能力建设。人保科技将在科技底座建设、数字化项目实施、共享运营服务、保障科技安全等方面做好赋能和支撑。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夯实资本基础,提升公司偿付能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本支持。

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但长期来看,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将逐步显现,将对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充实公司的资本金,提高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契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偿付能力,对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节 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

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高管人员、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公众持股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改变。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但长期来看,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将逐步显现,将对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增加当期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增强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础,未来将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为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各项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充实公司的资本金,提高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亦不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政策和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保险业经营发展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对保险业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大部分业务在国内开展,绝大部分资产位于国内,且绝大部分收益来源于国内业务,因此,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均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影响。此外,当公司投资资产所属主要行业受经济环境影响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时,也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保险业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的业务直接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业监管政策变化影响,公司保险产品的条款及保险费率受制于多项法规,这些法规的变动可能影响公司保险产品的销售及盈利能力。公司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日后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以及任何该等改变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无法保证能够及时调整以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如果公司未能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导致公司遭受处罚或使公司的业务受到限制,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行业竞争风险

保险行业竞争逐年加剧,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知识、信誉、市场知识与经验、保险条款与条件、服务、理赔速度以及公司整体实力等。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其他大型保险集团及各类保险公司。如果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前述各类竞争压力,公司的市场份额将可能下降,业务增速可能放缓,进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相关风险

1.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1)所用假设与实际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风险

保险产品定价、各项准备金计提、内含价值及新业务价值的确定均依赖于各项假设。集团根据自身积累的历史经验数据、行业数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层判断等因素,综合设定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有关假设,但未来的实际经营状况仍可能与这些假设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集团相关产品定价过低或准备金计提比例过低,则可能因此形成额外成本或导致需要增加计提准备金的情况发生,从而对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重大灾害或事故频发的风险

集团保险业务涉及重大灾害或事故的承保。重大灾害或事故的起因各异,既可能由包括地震、台风、洪水、干旱、风暴、雹灾、严寒天气等自然灾害引起,也可能由工业或工程事故、火灾及爆炸、重大疾病或病毒传播等其他因素造成。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与集团的赔付支出直接相关。虽然集团对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重大灾害或事故潜在损失进行了合理评估并相应提取了准备金,同时也通过再保险安排以降低潜在损失,但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频率及严重程度是不可预见的,且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因此,如果未来集团保险范围涵盖的重大灾害或事故频发,可能会对集团的经营业绩、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集团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1)证券市场波动的风险

证券市场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变动的影响,可能出现大幅的证券价格波动、难以预期的亏损等情况,例如,股票及债券市场的下跌可能导致相关资产的浮动收益减少或产生浮动亏损,并可能导致出售相关资产时产生实际亏损等情况。若涉及集团所持证券的境内外市场发生上述不利情况,将有可能导致集团所持证券的收益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从而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利率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变动会引起集团资产负债表中保险合同负债科目变动,以及利润表中利息收入的变动,从而影响集团净资产和净利润。当利率变动导致保险产品准备金实际投资回报持续低于保险产品的定价预定利率时,将对集团人身险板块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带来较大不利影响。尽管通过调低保险产品定价预定利率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抵消部分上述不利影响,然而,集团调低相关利率的能力可能受到竞争状况及最低保证利率的限制,且可能与实际投资回报率变动的时间或幅度不匹配,从而降低集团的产品盈利情况。汇率方面,集团的若干资产以外币计价,同时集团在境外向海外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也以外币计价。因此,外汇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集团的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集团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债券投资方面,集团持有的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的债券,其公允价值参考各结算日营业结束之时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债券,其公允价值通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估值而定。尽管集团持有的大部分债券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豁免评级的债券或具有由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内评级机构所认定的不低于“AA”的信用评级,但集团在债券投资方面仍可能面临高于预期的信用风险,这将可能导致集团所持有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并产生减值损失。虽然集团加强信用风险敞口的评估、严格执行相关的投资风险限额,但仍然无法保证能够成功识别及降低相关信用风险。

其他投资方面,集团的交易对手,包括集团所持证券的发行人及其承销商等中介服务机构、集团的存款商业银行、集团所持债权的债务人及集团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等,也可能因破产、缺乏流动资金、经济衰退、经营不善、欺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向集团履行其责任。尽管集团在部分情况下有权向出现财务困难的交易对手要求提供更多抵押物,但集团有权获得的抵押物金额以及所抵押资产的价值可能无法匹配投资的信用风险,且集团对上述交易对手享有的权利也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因此,集团相关投资资产的评级可能大幅调低,投资可能产生浮亏或出现实际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团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受市场活跃程度、交易制度、信贷获取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可以预计某一期间的整体退保金额并预留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退保需求。然而,当发生重大或影响力持久的异常事件时,可能引发集中退保。若发生集中退保,则集团将可能需要集中出售投资资产以支付巨额退保款项,届时可能因为流动性原因而导致被迫以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上述资产,进而对集团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集团已对各项管理操作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但仍存在因外界环境变化、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等导致操作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6.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主要指由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突发事件导致媒体关注或形成报道,可能或已经对集团形象、声誉、品牌价值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的风险。集团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但仍可能因公司或员工行为、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集团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品牌价值,影响集团业务经营。

7.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保险公司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公司持续健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但仍可能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管理缺陷导致信息科技风险事件发生。

8.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因经营策略不适当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若集团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发展战略与市场环境及公司的能力不相匹配。

9.新型风险

近年来,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应用推动各类风险相互交织和加快转化,风险隐匿性增强、形态更加复杂、传播速度更快,管控难度持续增大。集团面临数字化时代的各类新型风险和传统风险新形态,若不能持续提升新型风险管理能力,可能对集团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集团特有风险

1.风险传染

集团风险传染是指集团成员公司的风险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传染到其他成员公司,使其他成员公司或集团整体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集团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管理,持续完善优化防火墙运行机制,不断强化交叉销售、外包及品牌宣传管理,但如果未能实现有效隔离,风险仍可能通过品牌效应传递等由一家成员公司传染至其他成员公司甚至全集团,从而对集团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集中度风险

集中度风险是指集团及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集团或成员公司层面聚合后,可能对集团造成非预期损失的风险。集团集中度管理按照监管要求细化为多个维度,截至目前未发生过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但集中度风险不仅是管理各维度下具体资产或业务的集中度状况,更体现在相应资产或业务所涉及的市场、信用等风险变化影响,及相关变化对集团带来的影响,且涉及集中度风险的资产持仓或业务量相对较大,及时处置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当骤然发生影响集团的重大市场或信用风险时,即使集团各类资产持仓、各类业务均符合集团集中度风险限额管控要求,也可能对集团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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