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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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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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担保中,全资子公司生物医药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近期本公司为医药公司、生物医药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生物医药与农行城西支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969.32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生物医药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2、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山南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生物医药与中行山南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生物医药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3、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拉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生物医药与兴业拉萨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生物医药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4、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拉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医药公司与中信拉萨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医药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11日、2026年4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合计余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3亿元,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银行可能提出的要求,为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被担保控股子公司以其相应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事项授权期限自本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2026年4月14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本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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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
被担保人:西藏诺迪康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969.32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是
2、保证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
被担保人:西藏诺迪康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是
3、保证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被担保人:西藏诺迪康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7000万元
保证范围: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是
4、保证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被担保人: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2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提供反担保:是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预计授权范围内实施。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良好,通过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增强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的经营战略。被担保方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上述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4.2亿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3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99,409.1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0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146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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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13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在2026年中期和第三季度报告后,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故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000,058股不参与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46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现金派发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派发金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322,319,196扣除4,000,058股后的股份318,319,138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46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18,319,138股×1.146元)÷322,319,196股≈1.1318元。
②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配股、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1318)÷(1+0)。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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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大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康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4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4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31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1.031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314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14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