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通过认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增持本行股份所致。财政部已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在本行股东会同意后,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情形。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以本行与财政部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条件达成作为实施要件,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尚需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行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财政部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行于2026年9月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行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含本数),其中财政部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00亿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本行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拟发行的A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本行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2026年9月6日,本行与财政部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00亿元,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本行资本公积。

本次权益变动前,财政部持有本行110,984,806,678股股份,持股比例31.14%。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提升。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本行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情形。财政部已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本行股东会同意后,财政部可免于向本行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3.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尚需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行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本次发行前,财政部持有本行110,984,806,678股股份,持股比例31.14%。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提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可以免于发出要约。鉴于财政部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在本行股东会同意后,财政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向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相关要求,本行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针对本次发行,本行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

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26年9月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行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引入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国烟草)、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烟草)、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南中烟)、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湖南中烟)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简称湖南烟草)作为战略投资者。2026年9月6日,本行与战略投资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就战略合作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具体情况如下: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按照国家稳妥有序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核心一级资本的相关安排,本行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夯实本行资本基础,巩固提升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本行将引入在资金实力、市场资源等领域具有显著优势的中国烟草、上海烟草、云南中烟、湖南中烟和湖南烟草作为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战略投资者作为长期资金、耐心资本的优势和作用。战略投资者通过参与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助力本行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切实保障股东权益,推动本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商业合理性

本次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为中国烟草、上海烟草、云南中烟、湖南中烟和湖南烟草。中国烟草作为我国烟草行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在促进经济发展、保证财政增收等方面做出了全方位贡献,经营稳定性强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业务布局。上海烟草、云南中烟、湖南中烟和湖南烟草为中国烟草全资子公司。本行与战略投资者的本次战略合作将有助于促进本行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本行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三、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四、战略投资者的情况

(一)中国烟草

1、基本信息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烟草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烟草穿透后股权结构如下:

3、主营业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二)上海烟草

1、基本信息

2、股权控制关系

上海烟草是中国烟草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烟草穿透后股权结构如下:

3、主营业务

上海烟草是工商一体,以京津沪三地卷烟工业生产和上海市卷烟商业销售为主的,多元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大型国有企业。

(三)云南中烟

1、基本信息

2、股权控制关系

云南中烟是中国烟草的全资子公司。云南中烟穿透后股权结构如下:

3、主营业务

云南中烟是集卷烟生产销售、烟草物资配套供应、科研以及多元化经营等为一体的省级中烟公司。

(四)湖南中烟

1、基本信息

2、股权控制关系

湖南中烟是中国烟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中烟穿透后股权结构如下:

3、主营业务

湖南中烟是中国烟草单独出资设立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卷烟的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五)湖南烟草

1、基本信息

2、股权控制关系

湖南烟草是中国烟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烟草穿透后股权结构如下:

3、主营业务

湖南烟草依法监管全省烟草市场,负责组织全省烟叶生产和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的批发销售以及烟草进出口业务。

五、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6日,本行与中国烟草、上海烟草、云南中烟、湖南中烟和湖南烟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

(二)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1、乙方具备的优势

中国烟草实行以烟草专卖制度为基础,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运行机制,以“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组织形式的国家烟草专卖治理体系。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为中国烟草全资子公司。中国烟草承担着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职能,生产经营运行稳定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作为战略投资者具备以下优势:

(1)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中国烟草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证财政增收等方面做出了全方位贡献。2025年度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6,570亿元,同比增长3.5%,实现财政总额15,800亿元,同比增长2.3%,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烟草充分发挥产业链的强大辐射带动作用,为稳就业、保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烟草行业职工总数约51万人,全国有580多万户卷烟零售户、250万烟农,烟草产业涉及2,100多万人的直接就业,带动3,300余万人间接就业。

(2)全产业链集中统一管理

烟草行业产业链包括种植、加工、制造、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具有稳定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具备为甲方对接战略性资源的能力,银企双方在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领域存在广泛合作空间,有利于形成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关系。中国烟草与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具有重要的金融战略性资源,能够为甲方提供业务合作机会。

(3)符合“长期资金、耐心资本”的导向

中国烟草在历史上参与了多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资并长期稳定持有。通过此次股权合作,中国烟草可带动形成更多长期资金、耐心资本,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4)重视履行股东责任

中国烟草在过往参与的大型金融机构投资中,积极履行股东责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审议股东会议案,切实提升被投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乙方本次战略投资甲方,将重视履行股东责任,对甲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双方的协同效应

双方拟通过乙方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加强战略合作。双方具有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作为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夯实资本基础,巩固提升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需要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乙方资金实力雄厚,愿意认购甲方股份并长期持有,同时根据甲方的发展规划和回报水平,在符合金融监管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为甲方业务提供支持。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健全、规范、有效。乙方参与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经验丰富,依法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推动优化被投企业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乙方本次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后,将通过上述方式参与甲方公司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3)乙方在金融行业已有一定投资布局,具备在金融领域开展合作的条件,有能力为甲方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助力合作共赢。

(三)双方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领域

1、双方同意建立工作层面沟通机制,不定期举行管理层会晤。双方同意在公司治理方面保持良好沟通。

2、乙方基于战略投资者定位,将持续关注银行业发展态势,围绕甲方的发展战略、资本运作规划、分红水平等方面向甲方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全面、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双方战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积极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具体合作目标为:一是提升甲方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提升甲方治理水平、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推动甲方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三是促使甲方保持稳健的经营业绩,进一步推动企业价值创造和投资回报,合理提升现金分红比例,促进乙方投资安全和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五是甲方积极向乙方提供产业链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促进乙方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五)合作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持有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之日,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情况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具体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及锁定期限等事项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安排

乙方在持有甲方股份期间,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监督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主动参与甲方公司治理。

(八)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乙方承诺,乙方(包括乙方控制的主体)在持有或控制甲方股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或支持、配合其他方谋求甲方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

(九)未来退出安排

乙方承诺,如未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的,应确保不会影响到其对本协议“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条款的履行。

(十)协议成立、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协议第十四条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即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乙方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2)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应由其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

(4)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5)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2)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3)若因监管要求、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4)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本协议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解除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解除之日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六、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6年9月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如下意见:本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本次战略合作将有助于促进本行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本行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本行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26年9月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本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国烟草)、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烟草)、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南中烟)、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湖南中烟)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简称湖南烟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发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

签署时间:2026年9月6日

二、认购价格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二)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三)在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00亿元,中国烟草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上海烟草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云南中烟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湖南中烟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湖南烟草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认购人的拟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五、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一)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六、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认购人承诺并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七、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发行人和认购人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认购人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二)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应由其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八、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二)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九、协议的修改、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1、发行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终止本次发行;

2、有权的审核机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

3、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终止本协议;

4、因第七条生效条件之任一未成就,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三)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修改的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五)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六)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1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本行于2026年9月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方案为准。

本行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交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亲自出席13名。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廖林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经逐项自查论证,认为本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通过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本行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管机构最终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00亿元,中国烟草总公司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发行对象已与本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本行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A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10%。发行对象的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本行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本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发行对象的拟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七)限售期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因本行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限售期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东按照所持本行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会逐项审议,本次发行决议自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行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逐项审议。

四、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五、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如下专项意见:本行编制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本行实际情况及目前所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本行的未来发展战略,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事项,符合本行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行编制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如下意见:本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本次战略合作将有助于促进本行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本行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本行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十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建议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场环境和本行具体情况制定、调整、修改、补充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事项以及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股东回报规划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内容;

(二)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相关报告或材料,以及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注册、核准、同意、股份限售、上市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三)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执行、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四)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本次发行的结果,对本行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作出决议,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五)设立及管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六)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问询或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新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对此提出修改要求的情形下,进一步分析和论证本次发行对本行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八)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代表本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十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阳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十五、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版)》。

十六、关于召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拟于2026年9月29日(星期二)召开,具体事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26年9月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本行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前述情况,本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