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利达 公告编号:2026-068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顾益明先生立案。
2026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顾益明、孙振华、朱怡、顾龙棣、鲁崇明: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顾益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驰冠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70,282.02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44,904.95万元,余额为13,378.47万元;2021年发生额65,631.95万元,余额为32,116.42万元;2022年发生额59,745.11万元,余额为31,922.71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7.61%、51.90%、66.05%。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月至6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9,402.71万元、11,702.71万元、11,702.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7.94%、15.02%、14.86%。
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7,000万元,余额为490.3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关联方已于2024年年底前归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2026年4月22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月28日,柯利达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3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如实在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柯利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202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联方占用柯利达资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上述4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2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12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4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30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8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62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42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1,2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当事人顾益明,作为柯利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资金占用行为,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顾益明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处理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