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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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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6-047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先生于2026年9月4日与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悦基金”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君悦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058,2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0%,转让价格为19.15元/股,转让对价 403,266,349.25 元。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9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先生与君悦基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周桂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君悦基金转让21,058,29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转让价格19.1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403,266,349.25元。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桂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桂幸、周供华、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智仓储”)、周智巧、周婷、周宜静、周志浩、周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7,1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1%,君悦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桂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将减少21,058,295股,持股比例从64.71%降至59.61%;君悦基金将持有公司21,058,295股股份,持股比例将增加至5.10%。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同时受让方对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如受让方为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还应当披露下表内容: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9月4日签订:

甲方(转让方):周桂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乙方(受让方):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VR913

基金管理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187室

1、股份转让

1.1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1,058,2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包括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期间,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由该等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2 在交割期(交割期是指本协议生效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下同)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标的股份数量=原标的股份数量×(1+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

甲方应将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各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1.1条和2.1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基准价的90%计算,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19.1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03,266,349.25元(大写:肆亿零叁佰贰拾陆万陆仟叁佰肆拾玖元贰角伍分,以下称“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各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和转让总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一并转让和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的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或同意文件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01,633,174.63 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50%)。

(2)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01,633,174.62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50%)。

2.3 除第2.2条约定外,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还应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作为先决条件: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截至乙方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均在重大方面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的;

(2)甲方于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已向乙方出具证明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证明文件及书面确认函。

3、标的股份过户

3.1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交易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及甲方收到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依法完成纳税申报及缴税义务,自甲方取得完税凭证后5个交易日内由各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且各方应相互积极配合,签署本次交易及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命令、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与裁决、任何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约定或规定或任何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甲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自行履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乙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且可依法转让的。甲方保证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也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等权利限制情形,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案件或情形。

(4)甲方为标的股份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其他方持有或为其他方利益而持有股份的情形。

(5)在交割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或有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4.2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乙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系来自其依法募集、合法管理的委托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保证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共同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

5、税费

各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由各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及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6.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未通过、或其回复意见触及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款、需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和/或第三方另行出具本协议现有条款约定以外的承诺或签署补充协议或调整交易安排等原因,致使本次交易未完成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恢复原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转让方应在三十(3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逾期未能返还的,应承担逾期未返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此外,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是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本协议约定导致,则甲方应承担自乙方支付各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价款实际返还之日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利息。

7、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的,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受让方向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君悦基金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起帆电缆

股票代码:605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 :周桂华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桂幸、周供华、周智巧、周婷、周宜静、周志浩、周悦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500弄5号1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9月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名 称:周桂华

性 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1、名 称:周桂幸

性 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名 称:周供华

性 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3、名 称: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500弄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43792109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搬运服务(除危险品)、货物运输代理(除危险品)。

股东基本情况:周桂华出资392.59万元,持股比例34%,周供华出资386.53万元,持股比例33%,周桂幸出资386.53万元,持股比例33%。

主要负责人:周桂华为执行董事,周桂幸为监事。

4、名 称:周智巧

性 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5、名 称:周婷

性 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6、名 称:周宜静

性 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7、名 称:周志浩

性 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8、名 称:周悦

性 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周桂华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周桂幸先生系公司副董事长,周供华先生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桂华、周供华和周桂幸三人为兄弟关系,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和周桂幸合计持有庆智仓储 100%股权,并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周婷、周悦为周桂华之女,周宜静为周桂幸之女,周志浩为周桂幸之子,周智巧为周供华之子,虽未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但构成实质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4,996,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58%,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67,19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4.7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悦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058,2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桂华先生持有公司84,99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8%,周桂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桂幸、周供华、庆智仓储、周智巧、周婷、周宜静、周悦、周志浩合计持有公司267,1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1%;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桂华先生持有公司63,938,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8%,周桂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46,134,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前后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9月4日,周桂华先生与君悦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君悦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058,2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0%。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周桂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0.58%减少至15.4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减少21,058,295股,合计持有股份数量为246,134,70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64.71%减少为59.61%,权益减少5.10%。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9月4日签订:

甲方(转让方):周桂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乙方(受让方):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VR913

基金管理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187室

1、股份转让

1.1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1,058,2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包括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期间,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由该等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2 在交割期(交割期是指本协议生效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下同)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标的股份数量=原标的股份数量×(1+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

甲方应将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各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1.1条和2.1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基准价的90%计算,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19.1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03,266,349.25元(大写:肆亿零叁佰贰拾陆万陆仟叁佰肆拾玖元贰角伍分,以下称“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各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和转让总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一并转让和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的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或同意文件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1,633,174.63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50%)。

(2)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1,633,174.62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50%)。

2.3 除第2.2条约定外,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还应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作为先决条件: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截至乙方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均在重大方面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的;

(2)甲方于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已向乙方出具证明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证明文件及书面确认函。

3、标的股份过户

3.1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交易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及甲方收到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依法完成纳税申报及缴税义务,自甲方取得完税凭证后5个交易日内由各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且各方应相互积极配合,签署本次交易及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命令、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与裁决、任何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约定或规定或任何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甲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自行履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乙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且可依法转让的。甲方保证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也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等权利限制情形,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案件或情形。

(4)甲方为标的股份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其他方持有或为其他方利益而持有股份的情形。

(5)在交割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或有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4.2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乙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系来自其依法募集、合法管理的委托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保证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共同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

5、税费

各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由各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及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6.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未通过、或其回复意见触及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款、需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和/或第三方另行出具本协议现有条款约定以外的承诺或签署补充协议或调整交易安排等原因,致使本次交易未完成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恢复原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转让方应在三十(3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逾期未能返还的,应承担逾期未返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此外,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是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本协议约定导致,则甲方应承担自乙方支付各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价款实际返还之日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利息。

7、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的,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华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周桂幸为公司副董事长、周供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智巧、周婷、周宜静、周志浩、周悦为公司员工及子公司员工。前述人员除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华):

日期:2026年9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桂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供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智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宜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志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悦):

日期:2026年9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华):

日期:2026年9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桂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供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智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宜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志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悦):

日期:2026年9月4日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起帆电缆

股票代码:605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187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建银中心23F东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9月 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起帆电缆整体战略的认同和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部分起帆电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起帆电缆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起帆电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21,058,29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1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9月4日,周桂华先生与君悦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君悦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058,2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0%。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起帆电缆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9月4日签订:

甲方(转让方):周桂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乙方(受让方):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VR913

基金管理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187室

1、股份转让

1.1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1,058,2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包括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期间,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由该等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2 在交割期(交割期是指本协议生效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下同)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标的股份数量=原标的股份数量×(1+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

甲方应将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各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1.1条和2.1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基准价的90%计算,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19.1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03,266,349.25元(大写:肆亿零叁佰贰拾陆万陆仟叁佰肆拾玖元贰角伍分,以下称“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各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和转让总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一并转让和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的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或同意文件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1,633,174.63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50%)。

(2)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1,633,174.62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50%)。

2.3 除第2.2条约定外,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还应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作为先决条件: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截至乙方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均在重大方面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的;

(2)甲方于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已向乙方出具证明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证明文件及书面确认函。

3、标的股份过户

3.1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交易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及甲方收到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依法完成纳税申报及缴税义务,自甲方取得完税凭证后5个交易日内由各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且各方应相互积极配合,签署本次交易及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命令、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与裁决、任何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约定或规定或任何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甲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自行履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乙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且可依法转让的。甲方保证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也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等权利限制情形,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案件或情形。

(4)甲方为标的股份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其他方持有或为其他方利益而持有股份的情形。

(5)在交割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或有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4.2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乙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系来自其依法募集、合法管理的委托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保证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共同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

5、税费

各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由各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及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6.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未通过、或其回复意见触及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款、需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和/或第三方另行出具本协议现有条款约定以外的承诺或签署补充协议或调整交易安排等原因,致使本次交易未完成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恢复原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转让方应在三十(3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逾期未能返还的,应承担逾期未返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此外,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是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本协议约定导致,则甲方应承担自乙方支付各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价款实际返还之日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利息。

7、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的,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2026年9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代“君悦润沣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