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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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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202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6-067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42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截至2023年7月19日止,本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25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34,592,83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用途、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8月2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9月27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列示如下: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免于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无需保荐人出具意见。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上述账户注销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6-069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9月7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召开了关于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公司2026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说明会召开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8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2026年9月7日,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总裁阮泽云女士、独立董事徐攀女士、财务负责人蒋纬界先生和董事会秘书成媛女士出席了本次说明会,针对公司2026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和沟通,并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二、本次说明会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本次说明会上,公司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给予了回复,现将主要问题及回复整理如下:

问题1:阮总,你好!请问我们公司的出海战略,除了越南以外,其他进展如何?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其他市场目前仍处于前期考察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感谢您对我司的关注!

问题2:阮总,你好!请问我们公司钙钛矿这个技术线路,公司技术储备和产能进展如何?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我司的玻璃产品可用于钙钛矿封装环节,拥有相应的技术储备,感谢您对我司的关注!

问题3:阮总,你好!请问我们公司在光伏玻璃行业累计的技术和产业链优势,是否会向其他领域拓展?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深耕光伏玻璃领域多年,在高透光镀膜、大尺寸超薄化、精益制造及全球供应链整合等方面已形成深厚技术积淀与产业优势。基于这些核心能力,公司正积极寻找第二增长曲线,通过技术协同与产业链复用,持续挖掘新的增长空间,实现从单一光伏玻璃供应商向综合型新能源材料平台企业的战略升级,感谢您对我司的关注!

问题4:阮总,你好!光伏玻璃行业的2026年9月初削减产能效果怎么样?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我司近期的产能冷修,主要是基于公司对行业供需走势及自身产能盈利能力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主动决策。随着冷修产能陆续落地,市场供给压力将得到一定缓解,我们判断光伏玻璃价格后续有望企稳,行业整体盈利压力也有所缓解,感谢您对我司的关注!

问题5:蒋总,你好!请问2026年7月开始的光伏玻璃价格上升,对于公司毛利率改善情况如何?另外2026年上半年,越南的毛利率大约多少,产能多少吨?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2026年7月以来光伏玻璃整体价格水平仍然较为低迷,对公司毛利率的改善幅度相对有限,修复进程仍在持续。就越南基地而言,2026年上半年受当地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盈利空间有所收窄;目前越南产能规模为2,000吨/天,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强化成本管控与运营效率,推动盈利水平稳步提升,感谢您对我司的关注!

三、其他说明

关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全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非常感谢各位投资者参加公司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在此,公司对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并积极提出建议的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6-068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高、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裁魏叶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040,6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993%;公司董事沈其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360,4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99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韦志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360,4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995%;公司特定股东陶虹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808,0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467%;公司特定股东陶宏珠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34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413%;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00,2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65%。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韦志明先生以及公司特定股东陶虹强先生、陶宏珠女士、潘荣观先生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不超过20,890,2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8916%(四舍五入后)。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不变。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董高及特定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董事、副总裁魏叶忠与公司股东沈其甫及公司股东、副总裁韦志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特定股东陶虹强、陶宏珠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韦志明先生、陶虹强先生、陶宏珠女士、潘荣观先生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