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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青海场馆事项二审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26-28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青海场馆事项二审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产业”)全资子公司中体竞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竞赛”)、中体竞赛全资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青海”)作为共同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1,31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关负债。本次二审判决维持了返还1,310万元款项的结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与西宁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文旅”,曾用名为西宁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因运营补贴纠纷产生诉讼,该诉涉案金额本金为人民币1,310万元。该案一审已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25)青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宁文旅返还款项1,310万元;2.驳回原告西宁文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58元,由原告西宁文旅负担30,095元,由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95,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

该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6日披露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西宁文旅、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因不服本次判决,已于2026年1月16日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二审出具的(2026)青01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二审中,关于西宁文旅主张的“共同返还”系对责任承担方式的文字描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形式作出认定,故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即中体青海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中体竞赛对中体青海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026年9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中体青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宁文化返还款项1,310万元;四、中体竞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58元,由西宁文化负担30,095元,由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95,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58元,由西宁文化负担30,095元,由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95,163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关负债。本次二审判决维持了返还1,310万元款项的结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