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继续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
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

202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19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继续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

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一)关联担保审议程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集团”)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助推公司融资业务顺利推进,向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4亿元的担保额度,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需求,额度有效期3年,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按要求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前述提供担保及反担保额度事项于2026年2月28日期限届满。

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豫资集团继续向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4亿元的担保额度,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需求,额度有效期3年,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将按照豫资集团的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需豫资集团提供担保的融资事项,对豫资集团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并支付符合市场水平的担保费用。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与豫资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保持一致。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保障房”)持有公司29.99%股权;豫资保障房系豫资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豫资集团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前次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2025年6月18日,豫资集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订《U保理业务两方合作协议》,协议项下保理额度金额8亿元,棕榈股份作为豫资集团子公司可使用上述保理额度,豫资集团则承担无条件的最终付款义务。公司使用该笔业务在邮储银行的融资余额为34,220.57万元,相关借款将逐笔到期。

2026年9月1日,豫资集团根据其与邮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已代公司偿付首笔到期2,100万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11)。

2026年9月2日,豫资集团根据其与邮储银行签署的协议,代公司偿付到期借款4,006,928元。

2026年9月3日,豫资集团根据其与邮储银行签署的协议,代公司偿付到期借款577,200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关联方继续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14)。

三、关联方继续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1、2026年9月8日,豫资集团根据其与邮储银行签署的协议,代公司偿付到期借款1,818,859.33元。

2、2025年12月5日,公司与西安城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保理”)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金额4,000万元,豫资集团为公司在该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26年9月9日,豫资集团代公司偿付在西安保理的部分到期借款利息304,111.11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豫资集团为棕榈股份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2,445,230,302元。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18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各方在协商和解过程中,法院尚未出具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1,455,481.38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85%。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判决,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光山鑫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第三人光山县乡村振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号为(2026)豫1522民初3096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各方在协商和解过程中,法院尚未出具判决。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光山鑫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光山县乡村振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施工内容:光山县乡村振兴精品旅游示范区司马光田园综合体项目工程范围内,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地点:光山县联兴油茶展厅-程井组-楼房湾-程弄村部-珠山村部-滨河南路沿线村庄。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是因被告未提供结算资料导致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经原告核算被告施工的工程造价金额,原告已向被告超付工程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案涉工程的资料,2022年12月,第三人向原告发函承诺被告负责施工内容的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其负责,但是截至目前,第三人及被告均未向原告提交结算资料,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光山鑫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35,817,657.60元及利息暂计3,414,355.30元,实际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返还工程款金额待司法鉴定后变更)。

2、依法判令被告光山鑫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73,468.48元。

3、依法判令被告光山鑫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光山鑫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以上合计41,455,481.38元。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各方在协商和解过程中,法院尚未出具判决,案号为(2026)豫1522民初3096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6年9月5日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15),公告中披露了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4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2026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9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为7.6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