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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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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6-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7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7,21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14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7,218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9、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2、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

13、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5、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6股。

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5,438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授予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41,927股调整为1,140,271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18、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3,991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7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613,991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0月9日上市流通。

19、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7,534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280股调整为488,746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7人调整为81人,预留部分231,613 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7,534股。

20、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13.26元/股调整为12.86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1、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788股。本次回购注销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8,746股调整为487,21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1人调整为80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240股调整为931,9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同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1,613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788股。

2026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28股。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9月7日,上市日为2023年9月8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于2026年9月7日届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80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80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8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前,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2人调整为98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至今陆续有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目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80人。

2、公司在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先后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2024年度权益分派、2025年权益分派,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回购注销数量、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司对上述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5年度考核结果,本期80名激励对象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共计解除限售487,218股,占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26,842,870股的比例为0.2148%。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仅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工作完成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除限售完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8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此8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共计解除限售487,218股,占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26,842,870股的比例为0.2148%。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7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2026年9月10日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数量:96.575万份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80.59元/份

4、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6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96.575万份,行权价格为80.59元/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82.875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其中首次授予386.3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94人,预留授予96.575万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86.3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5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5年9月22日,共登记股票期权数量386.3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首次授予登记人数294人。

7、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决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3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5万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86.3万份调整为381.8万份,首次授予人数由294人调整为291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由原80.99元/份调整为80.59元/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6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注销3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5万份。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 预留部分授予日:2026年9月10日

2. 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80.59元/份

4.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和数量:

本次授予对象共271人,授予数量96.575万份,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 有效期: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8.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6一2027年二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若公司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若公司营业收入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但低于目标值(Am),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未能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行权比例(Z)。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S、A、B、C、D 五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5)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个人年度绩效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Z)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80.99元/份调整为80.59元/份。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预计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标的股价:418.22元/股(预留部分授予日2026年9月1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77%;27.35%(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及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3%、1.24%(分别采用2026年9月9日1年期及2年期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10%(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前公司最近一年平均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2026年一2028年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的副总经理范云松及其配偶在授予日前6个月合计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200股。范云松及其配偶前述买入公司股票事项发生在其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之前,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 本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属豁免情形,且不构成短线交易。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

六、激励对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71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271名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共计96.575万份,行权价格为80.59元/份。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人数、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8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8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紧急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独立董事杨汝岱、独立董事郑学定、独立董事张国新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8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此8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共计解除限售487,218股,占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26,842,870股的比例为0.2148%。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李虎、田华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6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27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共计965,750份,行权价格为80.59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就本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