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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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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2026-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就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就本基金所涉前述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以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国泰海通资管、协助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协议、登记/备案材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并就本次战略配售涉及的相关问题向国泰海通资管、中金公司、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国泰海通资管、中金公司、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及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获取的必要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次尽职调查基准日(2026年7月29日)及/或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国家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泰海通资管为核查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申报。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次尽职调查基准日及/或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国泰海通资管、中金公司、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不动产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其他资管产品;(四)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不动产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相关规定,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如下:(1)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中建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资本(上海)”)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2)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3)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的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及限售期如下:

(一)中建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T798X)、中建资本(上海)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建资本(上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建资本(上海)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建资本(上海)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配售资格

中建资本(上海)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配售比例

本所核查了中建资本(上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建资本(上海)拟认购数量为50,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0%。同时结合中建资本(上海)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中建东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孚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建资本(上海)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共同认购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建资本(上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建资本(上海)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建资本(上海)作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数量为50,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建资本(上海)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结合东孚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上海中建东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082157C)、东孚资管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东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东孚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东孚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配售资格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中建东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及东孚资管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等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孚资管与原始权益人中建资本(上海)同受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系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本所律师核查了《招募说明书》及东孚资管、中建资本(上海)与基金管理人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东孚资管作为中建资本(上海)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中建资本(上海)拟共同认购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因此,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孚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东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东孚资管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数量为50,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东孚资管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结合中建资本(上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平安基金-平安产险长盈2号MOM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平安基金-平安产险长盈2号MOM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平安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478X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平安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平安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平安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平安基金管理的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平安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平安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8908)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平安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平安基金提供的《平安基金-平安产险长盈2号MOM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平安基金;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根据平安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SH68,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平安基金代表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平安基金管理的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基金(代表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平安基金(代表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平安基金(代表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太保集团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集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太保资产的受托资质

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太保集团委托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资产”)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太保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9549569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太保资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太保资产的授权情况

本所核查了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改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同)(以下简称“原银保监会”)向太保资产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14的《保险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资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许可经营范围包含“委托资金管理业务”,具备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的相应资质。

根据太保集团与太保资产签署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太保集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已授权代为签署“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交易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覆盖本次基金发行及上市全流程,太保资产有权代为签署本次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所需相关法律文件;太保资产受托签署本次战略配售协议,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3、太保集团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网址: https://www.iachina.cn/col/col102/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太保集团提供的原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3),太保集团为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由太保资产受托签署),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集团(由太保资产受托代签)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太保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太保集团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险共富二号

1、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太保寿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寿险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太保资产的受托资质

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太保寿险委托太保资产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投资对应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险共富二号”保险资金,由太保资产受托管理。

(1)太保资产的基本情况

太保资产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四)/2/(1)太保资产的基本情况”部分。

(2)太保资产的授权情况

本所核查了原银保监会向太保资产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14的《保险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资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许可经营范围包含“委托资金管理业务”,具备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的相应资质。

根据太保寿险与太保资产签署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合同》及太保寿险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已授权太保资产代为签署“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交易法律文件,覆盖本次基金发行及上市全流程,太保资产有权代为签署本次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所需相关法律文件;太保资产受托签署本次战略配售协议,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3、太保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网址: https://www.iachina.cn/col/col102/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太保寿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太保寿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由太保资产受托签署),太保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寿险(由太保资产受托代签)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太保寿险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太保寿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六)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瑞众寿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N7CFT3N)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瑞众寿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瑞众寿险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瑞众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网址: https://www.iachina.cn/col/col102/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瑞众寿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60),瑞众寿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瑞众寿险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瑞众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瑞众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瑞众寿险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瑞众寿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七)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华夏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夏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83011)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02/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华夏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于2023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EB52,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数量为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八)华夏基金国民养老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七)/1、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

2、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七)/2/(1)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部分。

(2)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于2026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CP172,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数量为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九)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鼎瑞230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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