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7版)
(上接17版)
■
经核查国寿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02/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国寿资管提供的原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国寿资管为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国寿资管;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后续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不动产投资基金品种)”,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信息,鼎瑞2308资管产品已于2023年8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3080583,鼎瑞2308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鼎瑞2308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数量为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
国寿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鼎瑞249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九)/1、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九)/2/(1)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国寿资管;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后续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不动产投资基金品种)”,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信息,鼎瑞2498资管产品已于2025年2月5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5020042,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鼎瑞2498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一)大家资产稳健优选6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大家资产稳健优选6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大家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7693819X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大家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大家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大家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大家资管管理的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大家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xkz.nfra.gov.cn/bx/。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公示的许可证信息,并经核查大家资管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50),大家资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大家资管提供的《大家资产稳健优选6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合同》等文件,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大家资管;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大家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信息,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已于2025年5月2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5050282,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管管理的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数量为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大家资产稳健优选8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大家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大家资产稳健优选8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大家资管的基本情况
大家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一)/1、大家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大家资管管理的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大家资管的主体资质
大家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一)/2/(1)大家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大家资管提供的《大家资产稳健优选8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合同》等文件,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大家资管;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大家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信息,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5080548,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管管理的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数量为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大家资管(代表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工银安盛人寿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工银安盛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02/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1),工银安盛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工银安盛人寿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工银安盛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安盛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工银安盛人寿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工银安盛人寿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四)安联知瑞3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安联知瑞3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知瑞3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安联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安联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安联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安联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安联资管管理的知瑞3号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安联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 https://xkz.nfra.gov.cn/bx/。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公示的许可证信息,并经核查安联资管提供的原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2),安联资管为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知瑞3号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安联资管提供的《安联知瑞3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知瑞3号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安联资管;知瑞3号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安联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知瑞3号保险资管产品已于2025年7月21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5070430,知瑞3号保险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知瑞3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联资管管理的知瑞3号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五)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拟以其管理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江苏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04794)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江苏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江苏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江苏信托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江苏信托管理的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江苏信托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s://xkz.nfra.gov.cn/jr/。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经核查江苏信托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江苏信托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2)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已于2026年6月12日完成了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202605200000001539,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信托管理的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六)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6534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兴瀚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兴瀚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兴瀚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关于核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0号)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全资子公司。兴银基金持有兴瀚资管100%的股权。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兴银基金为列入该名录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并核查兴瀚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824),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2)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兴瀚资管;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募REITs)”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兴元18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QP803,兴元18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兴元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七)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627F)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金财富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中金财富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核查中金财富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899),中金财富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金财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金财富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八)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金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金公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金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核查中金公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70),中金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金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金公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九)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0191968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泰海通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海通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31号)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泰海通资管(曾用名: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持有国泰海通资管100%的股权。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核查国泰海通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7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38),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国泰海通资管为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2)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LB13,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LB33,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一)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于2026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RB08,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1,787,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357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1,787,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357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二)国泰海通君享睿享FOF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享睿享FOF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享睿享FOF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于2026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DP36,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57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714%),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57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714%),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三)国泰君安君得3656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3656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3656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国泰海通资管曾用名);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于202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CX18,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1,072,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214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1,072,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214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四)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011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华泰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泰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华泰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华泰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9797),华泰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华泰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华泰证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五)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银河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银河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银河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银河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银河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银河证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信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中信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中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信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信证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七)招商财富-启航8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资管”)拟以其管理的“招商财富-启航8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招商财富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4274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招商财富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招商财富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招商财富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财富资管管理的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招商财富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关于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7号)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资管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全资子公司。招商基金持有招商财富资管100%的股权。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招商基金为列入该名录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并核查招商财富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9754),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财富资管为招商基金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2)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提供的《招商财富-启航8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财富资管;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募REITs)”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BG78,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财富资管管理的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八)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拟以其管理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1)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UD4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保投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保投资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NL8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保投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中保投资管理的中保投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保投资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amac.org.cn。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中保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中保投资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为100亿元以上。
(2)中保投基金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中保投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活动,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amac.org.cn。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11日。),中保投基金已于2017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码为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保投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资代表中保投基金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资管理的中保投基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中保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保投基金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九)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8923126)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广发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发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广发基金管理的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广发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59)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广发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于2025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DE56,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发基金管理的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下转1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