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版)
(上接18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二十九)/1、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
2、广发基金管理的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
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二十九)/2/(1)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部分。
(2)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SX88,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发基金管理的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一)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深圳担保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深圳担保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所核查了深圳担保提供的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等材料。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68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投资经历证明文件以及《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深圳担保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深圳担保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二)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77241)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建信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建信信托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s://xkz.nfra.gov.cn/jr/。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经核查建信信托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34H211000001),建信信托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建信信托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建信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建信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建信信托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建信信托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三)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建信信托拟以其管理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
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三十二)/1、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部分。
2、建信信托管理的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建信信托的主体资质
建信信托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三十二)/2、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部分。
(2)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已于2026年4月13日完成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202602120000001521,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建信信托管理的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四)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中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保”)拟以其管理的“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保裕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1)前海中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19602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前海中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前海中保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前海中保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信保裕耀的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C49T051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保裕耀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信保裕耀的《营业执照》和《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保裕耀系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前海中保管理的信保裕耀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前海中保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amac.org.cn。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前海中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前海中保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1667),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为5-10亿元。
(2)信保裕耀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前海中保提供的《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信保裕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前海中保;信保裕耀的投资范围涵盖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活动,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
根据前海中保提供的信保裕耀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信保裕耀已于2022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码为SXV185,基金管理人为前海中保,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保裕耀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前海中保代表信保裕耀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信保裕耀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海中保管理的信保裕耀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信保裕耀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信保裕耀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信保裕耀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相应承诺函、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相应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相应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实施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建资本(上海)、东孚资管、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太保集团、太保寿险、瑞众寿险、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鼎瑞2308资管产品、鼎瑞2498资管产品、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工银安盛人寿、知瑞3号资管产品、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中金财富、中金公司、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深圳担保、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信保裕耀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中建资本(上海)、东孚资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太保集团、太保寿险、瑞众寿险、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鼎瑞2308资管产品、鼎瑞2498资管产品、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工银安盛人寿、知瑞3号资管产品、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中金财富、中金公司、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君享睿享FOF 20号资管计划、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深圳担保、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信保裕耀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秦茂宪
经经办律师:___________
韩姗姗
2026年 8 月 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