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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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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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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的公示信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银安盛人寿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工银安盛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02/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1),工银安盛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工银安盛人寿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工银安盛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安盛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工银安盛人寿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工银安盛人寿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四)安联知瑞3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安联知瑞3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知瑞3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安联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安联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安联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联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安联资管管理的知瑞3号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安联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 https://xkz.nfra.gov.cn/bx/。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公示的许可证信息,并经核查安联资管提供的原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2),安联资管为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知瑞3号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安联资管提供的《安联知瑞3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知瑞3号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安联资管;知瑞3号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安联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知瑞3号保险资管产品已于2025年7月21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5070430,知瑞3号保险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知瑞3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安联资管管理的知瑞3号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安联资管(代表知瑞3号资管产品)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五)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拟以其管理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江苏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04794)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江苏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江苏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信托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江苏信托管理的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江苏信托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s://xkz.nfra.gov.cn/jr/。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经核查江苏信托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江苏信托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2)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江苏信托;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已于2026年6月12日完成了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202605200000001539,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江苏信托管理的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六)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6534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兴瀚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兴瀚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兴瀚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关于核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0号)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全资子公司。兴银基金持有兴瀚资管100%的股权。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兴银基金为列入该名录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并核查兴瀚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824),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2)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兴瀚资管;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募REITs)”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兴元18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QP803,兴元18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兴元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七)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627F)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金财富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中金财富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核查中金财富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899),中金财富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约定,中金财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金财富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八)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金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金公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金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核查中金公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70),中金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约定,中金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金公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十九)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0191968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国泰海通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泰海通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31号)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泰海通资管(曾用名: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持有国泰海通资管100%的股权。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2日。),并核查国泰海通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7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38),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国泰海通资管为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2)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LB13,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LB33,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3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107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一)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得睿享FOF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于2026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RB08,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1,787,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357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1,787,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357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二)国泰海通君享睿享FOF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海通君享睿享FOF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海通君享睿享FOF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于2026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DP36,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57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714%),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57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714%),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三)国泰君安君得3656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海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3656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1、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部分。

2、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二/(十九)/2/(1)国泰海通资管的主体资质”部分。

(2)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3656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国泰海通资管曾用名);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于202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CX18,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国泰海通资管管理的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1,072,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214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1,072,5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214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四)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011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华泰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华泰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华泰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华泰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9797),华泰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泰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华泰证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五)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银河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河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银河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银河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银河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银河证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信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中信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中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信证券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七)招商财富-启航8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资管”)拟以其管理的“招商财富-启航8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招商财富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4274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招商财富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招商财富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财富资管管理的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招商财富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关于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7号)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资管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全资子公司。招商基金持有招商财富资管100%的股权。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9日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招商基金为列入该名录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并核查招商财富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9754),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财富资管为招商基金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2)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提供的《招商财富-启航8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财富资管;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募REITs)”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BG78,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招商财富资管管理的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招商财富资管(代表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八)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拟以其管理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1)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UD4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的公示信息,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保投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资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NL8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中保投资管理的中保投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保投资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amac.org.cn。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中保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中保投资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为100亿元以上。

(2)中保投基金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中保投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活动,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amac.org.cn。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11日。),中保投基金已于2017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码为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保投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资代表中保投基金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中保投资管理的中保投基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保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6,25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中保投基金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二十九)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8923126)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广发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发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广发基金管理的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广发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59)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6月)》(网址: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广发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于2025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BDE56,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广发基金管理的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广发基金(代表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二/(二十九)/1、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

2、广发基金管理的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

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二/(二十九)/2/(1)广发基金的主体资质”部分。

(2)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为SASX88,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广发基金管理的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3,125,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62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广发基金(代表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一)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深圳担保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担保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深圳担保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68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投资经历证明文件以及《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深圳担保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深圳担保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担保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7,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5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深圳担保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二)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77241)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建信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信信托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s://xkz.nfra.gov.cn/jr/。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经核查建信信托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34H211000001),建信信托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建信信托出具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建信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建信信托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三)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建信信托拟以其管理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

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二/(三十二)/1、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部分。

2、建信信托管理的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建信信托的主体资质

建信信托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二/(三十二)/2、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部分。

(2)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募REITs投资。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已于2026年4月13日完成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202602120000001521,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建信信托管理的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2,5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0.5%),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十四)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中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保”)拟以其管理的“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保裕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1)前海中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19602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的公示信息,前海中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前海中保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前海中保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信保裕耀的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C49T051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7月29日。),信保裕耀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信保裕耀的《营业执照》和《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保裕耀系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前海中保管理的信保裕耀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前海中保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amac.org.cn。最后查询时间:2026年8月3日。),并核查前海中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前海中保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1667),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为5-10亿元。

(2)信保裕耀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前海中保提供的《佛山市信保裕耀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信保裕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前海中保;信保裕耀的投资范围涵盖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活动,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

根据前海中保提供的信保裕耀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信保裕耀已于2022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码为SXV185,基金管理人为前海中保,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保裕耀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前海中保代表信保裕耀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承诺函》,信保裕耀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综上,前海中保管理的信保裕耀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保裕耀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保裕耀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其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获配份额中的5,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额的1.00%),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就获配份额的转让事宜,协议明确信保裕耀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实施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经核查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相应承诺函、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相应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相应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适当审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建资本(上海)、东孚资管、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太保集团、太保寿险、瑞众寿险、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鼎瑞2308资管产品、鼎瑞2498资管产品、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工银安盛人寿、知瑞3号资管产品、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中金财富、中金公司、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君享睿享FOF20号资管计划、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深圳担保、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信保裕耀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中建资本(上海)、东孚资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太保集团、太保寿险、瑞众寿险、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鼎瑞2308资管产品、鼎瑞2498资管产品、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工银安盛人寿、知瑞3号资管产品、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中金财富、中金公司、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君享睿享FOF 20号资管计划、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深圳担保、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信保裕耀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具备《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中建资本(上海)、东孚资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平安产险长盈2号资管计划、太保集团、太保寿险、瑞众寿险、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国民养老6号资管计划、鼎瑞2308资管产品、鼎瑞2498资管产品、稳健优选6号资管产品、稳健优选8号资管产品、工银安盛人寿、知瑞3号资管产品、基础设施15号信托计划、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中金财富、中金公司、君得睿享FOF2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8号资管计划、君得睿享FOF14号资管计划、君享睿享FOF 20号资管计划、君安君得3656FOF资管计划、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启航8号FOF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睿享1号FOF资管计划、中汇人寿FOF资管计划、深圳担保、建信信托、睿驰组合3号信托计划、信保裕耀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其中《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日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