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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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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2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将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城投”)。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26)沪74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金融法院在执行(2026)沪74 执恢43 号案件中,抚顺城投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抚顺城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抚顺城投,该约定内容于法无悖。案涉债权已由抚顺城投合法受让,对于抚顺城投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上海金融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为(2026)沪74 执恢43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项仅涉及公司债权人变更,暂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其他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6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