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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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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雅博 公告编号:2026-052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36人,代表股份253,730,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6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11,173,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2人,代表股份142,556,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6人,代表股份253,730,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6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1,173,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2人,代表股份142,556,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17%。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81,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1%;反对3,045,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1%;弃权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0,581,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91%;反对3,045,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1%;弃权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廖嘉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雅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113号

致: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建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7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36人,代表股份253,730,0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3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250,581,4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591%;

反对3,045,1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001%;

弃权10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8%。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廖嘉成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