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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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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8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8月21日

2、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2026年9月11日

3、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84.62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08元/股

5、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34人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高新”)完成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6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局”)出具的《长春新区国资局关于高新股份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长新国资〔2026〕61号),长春新区国资局原则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6年8月21日

(二)授予价格:38.08元/股

(三)首次实际授予数量:484.62万股

(四)首次实际授予人数:234人,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七)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八)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6)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9)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10)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7)-(10)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还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的3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售期对每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金赛药业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指标均以金赛药业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作为计算依据。

注2.在计算金赛药业净资产收益率时,采用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并加回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18%以上部分对净利润的影响。

注3.在计算金赛药业净资产收益率时,净资产按照每年分红比例不超过50%进行计算,实际分红比例小于50%的,按照实际分红计算。

注4.同行业是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分类“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金赛药业是一家创新驱动的全产业链制药企业,致力于开发全球领先的创新药物,主要从事治疗性生物制品及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断强化内分泌代谢和妇儿领域布局,并积极拓展肿瘤、风湿、皮肤、消化、呼吸、肾科、眼科和神经疾病等细分领域。目前已上市的主要产品包括生长激素系列产品、促卵泡激素系列、金蓓欣(伏欣奇拜单抗)、美适亚(醋酸甲地孕酮)、安脱达(屋尘螨变应原制剂)等。对标企业选取申万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医药生物-生物制品-其他生物制品”的全部上市公司。具体如下: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机构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本次激励计划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某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度进行,考核2026-2028年3个年度,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本次授予登记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38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总量由497.50万股调整为490.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4.00万股调整为41.00万股。

在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至登记期间,有4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其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合计放弃限制性股票5.88万股。公司按规定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作授予份额调减处理,不再办理授予登记。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8名变更为234名,本次实际登记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90.50万股变更为484.6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9月7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6]0011000201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为:长春高新实际收到共计234名符合授予条件激励对象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实际对应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846,200股,授予价格为38.08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84,543,296.00元。所有募集股款均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入长春高新银行账户。

六、本次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完成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8月21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6年9月11日。

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注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2、本次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为准。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不变;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九、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无需摊薄计算,公司的每股收益不会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而发生变化。

十、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已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2023年9月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截至2023年10月27日,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5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3.6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99,998,014.13元(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截至2024年1月24日,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98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2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8.86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19,990,287.49元(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5年11月13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894,5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12.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4.00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99,999,400.76元(含交易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通过上述回购计划回购的股份。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员工认购价格之差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十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21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备查文件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限制性股票);

3、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