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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春兴 公告编号:2026-09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0人,代表股份333,545,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6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9,778,1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4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5人,代表股份13,767,6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8人,代表股份14,520,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5人,代表股份13,767,6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05%。

8、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