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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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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6-038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碧锋先生

7.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6年8月29日、2026年9月9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9.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7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4,590,743股,占公司总股份1,904,319,011股的53.28%。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2,883,7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5%。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1,707,9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9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6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882,7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52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亚辉、刘霞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6-039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履行同业竞争承诺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化集团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的承诺及履行完成情况

(一)中化集团出具承诺的背景

2019年12月20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聊城市国资委”)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化投资(聊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聊城”)签署《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化投资(聊城)有限公司关于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划转协议》,聊城市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6.0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化聊城。结合前期股权及一致行动安排,该次交易完成后,中化集团将通过中化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鲁西集团55.01%股权,间接取得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或“本公司”或“公司”)控制权,鲁西化工实际控制人由聊城市国资委变更为中化集团。

鉴于中化集团部分下属企业与鲁西化工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中化集团于2019年12月20日同步出具避免及解决与鲁西化工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自中化集团成为鲁西化工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生效,并在中化集团对鲁西化工拥有控制权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中化集团就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化肥”,证券代码00297.HK)与鲁西化工之间存在的部分业务重合情况,及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与鲁西化工之间存在的部分业务重合情况,承诺自承诺生效之日起5年内,力争以更短时间,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承诺不新增对鲁西化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不利用鲁西化工信息协助第三方竞争。(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三)承诺的期限

2020年6月15日,鲁西集团就本次划转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化集团正式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于2020年6月15日正式生效,承诺在中化集团对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同时承诺自承诺生效之日起5年内,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推进业务整合解决已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对应到期日为2025年6月14日。

(四)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要求,为切实落实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中化集团积极推进承诺履行工作,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处置竞争业务主体股权。

2020年6月,中化集团将中化化肥控股权转让给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化集团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及《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4年7月,中化集团将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蓝天”)控股权转让给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不再持有中化化肥及中化蓝天的股份。

上述交易完成后,中化集团不再持有中化化肥、中化蓝天的相关股权,中化集团通过资产重组方式按时履行了2019年12月20日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

二、中国中化于2021年9月3日出具的承诺及履行完成情况

(一)中国中化出具承诺的背景

2021年9月,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以下简称“两化合并”),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取得本公司控制权。2021年9月3日,中国中化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对历史及两化合并新增同业竞争问题统筹予以处理安排。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中国中化将督促中化集团、中化投资履行已向鲁西化工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对于因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新产生的同业竞争,将在承诺生效之日起5年内,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转让、业务合并/调整或其他合法方式,稳妥推进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三)承诺的期限

2021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中化关于股权划转和工商变更办理完毕的通知,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于2021年9月16日正式生效,在中国中化对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同时承诺自承诺生效之日起5年内,统筹解决本次重组新增的同业竞争事项,对应到期日为2026年9月15日。

(四)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要求,中国中化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中国中化统筹协调,相关主体通过产能退出、业务差异化布局等多种方式开展同业竞争规范整改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国中化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已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1.鲁西化工与中化化肥之间的化肥业务同业竞争

在2021年9月两化合并时,公司与中化化肥在尿素、尿素硝酸铵溶液、复合肥、水溶肥产品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1)尿素

基于产业政策要求及自身战略转型,鲁西化工于2021年9月主动实施尿素生产装置的产能关停退出,客观上消除了与中化化肥在尿素产品领域的同业竞争。

近年来,鲁西化工逐步从传统化肥企业向化工新材料企业战略转型,尿素并非公司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在停产前营业收入占比不超过5%,并非公司核心业务。2018年10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本公司25万吨/年氨醇、30万吨尿素项目采用的固定床气化炉属于政策明确的淘汰产能范围,同时结合该业务实际经济效益情况,为积极响应“能耗双控”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园区优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本公司于2021年9月完成25万吨/年合成氨及配套尿素装置(固定床气化炉)的产能退出,停产未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尿素硝酸铵溶液、复合肥及水溶肥

中化化肥目前不生产尿素硝酸铵溶液,仅开展规模极小的尿素硝酸铵溶液零星贸易业务,2025年相关业务实现收入仅208.35万元,收入占比极低,且业务规模保持持续萎缩,自2027年起不再开展该项业务,与鲁西化工在该品类上已无实质性同业竞争。

复合肥、水溶肥业务目前在鲁西化工整体业务中占比较低,鲁西化工与中化化肥在该领域的业务重叠对鲁西化工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复合肥方面,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鲁西化工复合肥销售收入占鲁西化工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2%、6.99%和7.13%,低于10%,同期鲁西化工复合肥毛利占鲁西化工全部毛利的比重分别为1.99%、1.80%和0.91%,复合肥业务在公司整体经营中占比较低,双方在该领域的业务重叠对鲁西化工不具有重大影响。水溶肥方面,鲁西化工水溶肥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3%、0.04%、0.07%,水溶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极低,不具有重要性。

据此,鲁西化工与中化化肥上述重叠业务在收入、毛利等核心指标上占比较低,已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鲁西化工与中化化肥通过业务协商机制,在销售模式及市场区域、产品品类、盈利逻辑等方面实施差异化错位发展,实现了有效控制,规避了不利影响的产生。

在业务模式方面:鲁西化工搭建了开放式销售平台一一鲁西商城电商平台,化肥产品全部线上销售,执行“先款后货”,整个交易过程线上操作,便捷高效、公开透明。中化化肥坚持以分销服务为龙头,实行研产销服一体化经营,自建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通过线下渠道销售,并依托多元业务格局与综合性专业农技服务开拓市场。

在产品品类、市场区域、盈利逻辑方面:鲁西化工聚焦复合肥、尿素硝酸铵溶液、水溶肥,专注于满足规模化种植对肥料速效、精准、低成本的核心需求;销售市场高度集中于山东及周边省份,并辐射其余种粮大省;核心优势在于低成本产能、高效流通与现金流,盈利依靠规模走量与周转。中化化肥以“生物肥料&土壤健康创新引领者”为定位,持续提升肥效利用率,推动土壤健康,推进“生物+”战略,聚焦养分高效、生物制剂、土壤健康三大方向;构建了生物肥料全链条体系,销售市场覆盖全国;核心壁垒在于全国渠道网络、全球化资源、技术服务、品牌优势及数字化体系保障优势,盈利依托渠道赋能和服务增值。

综上所述,自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出具以来,各方多措并举推进化肥领域同业竞争处置整改工作,通过业务调整、错位发展等方式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双方尚存少量产品的重叠业务,相关收入、毛利等核心经营指标占比低,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踪业务开展情况,防范产生对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鲁西化工与昊华科技之间的氟化工业务同业竞争

在2021年9月两化合并时,公司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在含氟制冷剂、六氟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四氟乙烯产品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1)含氟制冷剂(R32、R125、R410A)

2023年至2025年,鲁西化工二氟甲烷(R32)产品的营业收入占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1%、0.000%、0.678%,该产品收入贡献均相对有限,对公司整体经营影响较小。双方在该产品领域的业务重叠,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2020年-2022年五氟乙烷(R125)市场竞争激烈,鲁西化工子公司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尔公司”)因工艺路线原因,原料与能耗成本高、盈利不佳,未开展R125生产经营。根据国家氢氟碳化物(HFCs)配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2020年-2022年被确定为国内HFCs产品永久基线唯一核算周期,企业该时段合规产量是核定R125永久基线、申领年度生产配额的必备条件,基线数据2023年统一锁定后不再调整补录。鉴于氟尔公司基线周期内无R125生产及合规备案资料,未能取得R125永久基线,自此永久丧失该产品生产配额申领资质。截至目前,氟尔公司已停产五氟乙烷(R125),亦不从事相关贸易;而R410A是由R32与R125的1:1混合而成,氟尔公司目前亦未开展相关生产、销售业务。

据此,鲁西化工与昊华科技在制冷剂领域已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六氟丙烯(HFP)

昊华科技生产的六氟丙烯产品主要作为其内部企业下游产品的生产原料,另有部分产品按合作协议约定,定向提供给其一家合营公司用作生产原料。除定向提供给上述合营公司外,昊华科技不面向其他外部市场化客户公开销售。昊华科技是该合营公司六氟丙烯的独家供应商,该合营公司亦是昊华科技该产品的唯一外部客户,相关客户群体与鲁西化工不存在重叠交叉,不会与鲁西化工产生市场竞争。

(3)聚全氟乙丙烯(FEP)及聚四氟乙烯(PTFE)

聚全氟乙丙烯与聚四氟乙烯非鲁西化工的核心业务领域,相关业务营收占比较低,且与昊华科技在产品类型、性能参数、应用场景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系。

聚全氟乙丙烯产品方面,昊华科技产品包括乳液、粉料和粒料,其中粒料为三元共聚产品,主要应用于挤出管材、通讯线缆领域,鲁西化工为二元共聚粒料,无粉料、乳液类产品,主要应用于彩色料领域,二者产品类型及应用场景差异显著;收入方面,双方聚全氟乙丙烯的整体收入较小,且占对方/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2023年至2025年,鲁西化工聚全氟乙丙烯收入占自身全部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91%、0.73%、0.93%,昊华科技聚全氟乙丙烯收入占鲁西化工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03%、0.03%、0.02%;客户方面,鲁西化工该产品客户主要集中于江浙区域,而昊华科技每年仅面向3?5家零星客户,双方客户不存在重叠。基于上述产品、营收及客户层面的客观差异,双方在聚全氟乙丙烯产品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系。

聚四氟乙烯产品方面,鲁西化工与昊华科技在产品具体牌号、规格参数、核心性能、终端应用场景、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最近三年,鲁西化工聚四氟乙烯产品的营业收入和毛利分别占鲁西化工全部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分别为0.86%、0.69%、0.65%以及1.35%、0.70%、0.89%,昊华科技聚四氟乙烯产品的营业收入和毛利分别占鲁西化工全部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分别为3.80%、3.23%、3.45%以及2.51%、0.73%、-1.99%,聚四氟乙烯并非鲁西化工的核心业务领域;客户方面,最近两年鲁西化工与昊华科技均有持续且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叠客户仅为两家,其他客户重叠的交易均有较高的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且两家上市公司的产品粒径、形态等不同导致应用领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结合产品特性、业务规模及客户交易特征来看,两家上市公司在聚四氟乙烯产品上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鲁西化工与昊华科技在氟化工领域已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为进一步固化氟化工业务错位发展安排,从源头规避同质化经营风险,2026年8月28日,鲁西化工与昊华科技签署《氟化工产品合作框架协议》,针对六氟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四氟乙烯进一步明确产品规格划分、销售边界,建立常态化协同沟通机制,严控新增同质化业务布局,同时约定新增竞争性业务下的优先转让安排,构建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双方业务错位协同发展(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与昊华科技签订〈氟化工产品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三、中介机构意见

受公司委托,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相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后认为:中国中化、中化集团已经履行了关于规范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了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剩余重叠/相似产品对鲁西化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化集团及中国中化积极履行其相关承诺,通过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了同业竞争的影响,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中化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已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踪督促相关主体保持现有业务差异化安排,防范产生对本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若未来出现新的业务重合情形,公司将第一时间开展核查评估,严格遵照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推动妥善处置,积极督促中国中化及相关主体落实合规整改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履行同业竞争承诺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