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8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1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2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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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公司总股本为99,080,000股, 剔除放弃股东会表决权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956,940股后,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8,123,060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宫殿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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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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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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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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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至3为特别决议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垯全、王念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9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8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其交易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并未获知或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