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9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6-052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友联众”)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1,3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明光市三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2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融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按与相关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办理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业务进行单独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6061100884号),为子公司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三友电力”)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1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广银授额字第002099号-担保02),为子公司明光三友电力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支行申请的8,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住所: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东、灵迹大道以南

(2)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3)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8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磁性材料生产;软磁复合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东构成:公司持股100%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8)明光三友电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证人(乙方):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支行

2、保证人(乙方):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8,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被担保的主合同:甲方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2026)广银授额字第00209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及其修订或者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0万元(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32,267.54万元,占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29%。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