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6-023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龚虹嘉、WANG HONGQI(王洪琦)、陈轶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6〕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龚虹嘉、WANG HONGQI(王洪琦)、陈轶青:
经查,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协和或公司)于2025年7月公告与关联方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延藜)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向上海延藜承租房地产,用于设立华东总部,统筹资源配置。公司关于设立华东总部的战略规划论证不充分、不严谨、依据不足,承租的合理性、必要性不足,上述承租上海延藜房地产关联交易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龚虹嘉、总经理WANG HONGQI(王洪琦)、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轶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关于上述关联租赁事项,公司经营管理层经综合研判,并考虑外部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内部降本增效的经营导向,决定提前解除该租赁。该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年4月24日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6-005、2026-009)。截至目前,相关合同已正式解除,公司已收到应退还的款项。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按照要求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履职意识和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障公司持续规范稳健运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