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交通银行长治城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0号)核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2,801,31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3.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5,949,988.6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1,224,087.3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4,725,901.2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24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6年8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CDAA4B065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公司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相关子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9月8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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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西壶化集团金星化工有限公司、阳城县诺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壶化安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分别与各家开户银行(乙方)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武、刘敏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