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6-084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等相关文件、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经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或“上市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核查,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贵州燃气拟向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页岩气”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七)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均为流通股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已分别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余安民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余安民为曾任职于乌江能投(贵州燃气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合规管理部的余瑞的父亲,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余瑞、余安民已出具相关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余瑞出具的声明文件
“1.余安民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余安民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余安民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余安民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余安民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余安民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余安民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余安民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余安民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余瑞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倪香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倪香为贵州燃气党委办公室的王亚的配偶。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王亚、倪香已出具相关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王亚出具的声明文件
“1.倪香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倪香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倪香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倪香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倪香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倪香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倪香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倪香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倪香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王亚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刘永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刘永基曾任职于贵州能源集团财务管理部(于2026年1月离任)。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刘永基已出具相关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刘永基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已经不在贵州能源集团财务管理部任职,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了解本次交易当时具体情况;
2.刘永基从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刘永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刘永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永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刘永基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从未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刘永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刘永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刘永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刘永基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刘永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刘永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申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申伟曾担任贵州燃气董事(于2025年5月辞任),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申伟已出具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申伟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距离辞任贵州燃气董事已经超过6个月,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了解本次交易当时具体情况;
2.申伟从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申伟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申伟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申伟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申伟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从未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申伟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申伟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申伟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申伟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申伟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申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李伟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李伟杰为曾任职于标的公司计划部的李文博的父亲,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文博、李伟杰已出具相关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李文博出具的声明文件
“1.李伟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李伟杰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李伟杰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李伟杰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李伟杰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李伟杰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李伟杰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李伟杰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李伟杰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李文博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徐曼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徐曼目前担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为标的公司提供验资复核服务)负责人,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徐曼已出具相关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徐曼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了解本次交易当时具体情况;
2.徐曼从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徐曼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徐曼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徐曼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徐曼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从未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徐曼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徐曼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徐曼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徐曼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徐曼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徐曼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王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王秀为曾任职于标的公司生产技术部的李常兴的配偶,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常兴、王秀已出具相关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李常兴出具的声明文件
“1.王秀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王秀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王秀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王秀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秀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王秀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王秀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王秀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秀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李常兴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谭棱文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谭棱文为曾任职于标的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的刘琬瑶的配偶,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刘琬瑶、谭棱文已出具相关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刘琬瑶出具的声明文件
“1.谭棱文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谭棱文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谭棱文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谭棱文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谭棱文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谭棱文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谭棱文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谭棱文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谭棱文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刘琬瑶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贵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工投”)系持有贵州燃气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其在自查期间存在减持情况,具体如下:
■
注:核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为贵州燃气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31日《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100名明细数据表》中贵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总持有数量”。
(1)第一次减持
贵阳工投在自查期间内的第一次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2025年4月1日、2025年6月5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2)第二次减持
贵阳工投在自查期间内的第二次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2025年11月23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针对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贵阳工投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单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2.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交易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公开信息、本单位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及减持计划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单位上述交易贵州燃气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及本单位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单位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4.若上述交易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6.本单位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嘉”)系持有贵州燃气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在自查期间存在减持及股份司法拍卖情况,具体如下:
■
注:核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为贵州燃气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31日《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100名明细数据表》中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的“总持有数量”。
(1)第一次减持
北京东嘉在自查期间内的第一次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2025年2月20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第二次减持
北京东嘉在自查期间内的第二次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2025年11月23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3)司法拍卖情况
2026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京东资产交易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北京东嘉持有的贵州燃气138,141,778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原因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三亚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文昌和泓投资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案件。2026年6月27日,司法拍卖竞价结束,138,141,778股全部竞价成功,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822,930,522.70元,竞拍成交机构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上述司法拍卖所涉138,141,778股公司股份已于2026年8月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述股份变动系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属于非交易过户。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6年8月8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暨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等其他相关公告。
针对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北京东嘉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减持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减持计划所进行的减持。本单位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除前述情况外,2026年8月6日,本单位持有贵州燃气138,141,778股因被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最终过户登记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属于司法强制执行导致非交易过户,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本单位在自查期间持有贵州燃气股票发生变动的行为,系根据减持计划所进行的减持、司法强制执行导致非交易过户。本单位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2.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减持贵州燃气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单位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因司法拍卖导致股票过户情况系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的执行措施,均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减持、司法拍卖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及本单位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单位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4.若上述减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6.本单位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认为: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结合法律顾问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法律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