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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6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以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以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杭州分行”或“债权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飞马焕新(浙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焕新”或“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1、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本次担保在上述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本金)为20,560.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21%,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前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担保诉讼等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飞马焕新与浦发杭州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