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9月2日关于准予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448号)进行募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发生自动赎回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5、本基金自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6、本基金募集期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 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当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 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的累计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即:对募集期最后一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对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有效认购申请按剩余额度比例予以确认)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未被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柜台。其他销售机构请见“七、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在本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0、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手续。

11、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https://mfund.hnchasing.com)的《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36-6770咨询购买事宜。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基金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策略,以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代表保本保收益,投资本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安全及最低收益;本基金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减值计提将降低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面值,投资者存在本金亏损风险;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封闭期为63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发生自动赎回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需要使用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账和进行其他投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并于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

基金代码:029215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发生自动赎回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四)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63个月,即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封闭期到期日止。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规模及募集规模控制方案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 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当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 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的累计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即:对募集期最后一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对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有效认购申请按剩余额度比例予以确认)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未被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各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见“七、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3、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其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30.0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100,030.00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10.00)/1.00=9,980.0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0%,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80.09份基金份额。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各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见“七、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10,000元(含 1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业务,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 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官方网站下载填写:

(1)《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

(4)《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5)《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声明函》

(6)《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

(7)《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确认函 (公募基金)》

(8)《电子交易协议书》

(9)本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认购申请及资金的缴付

(1)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投资者填妥并签名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资金划付凭证;

4)本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2)认购资金的缴付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专户。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专户如下:

户名: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8111601410700803641

大额支付行号:302551040114(注:12位)

2)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4、开户及交易详情,请咨询本公司客服热线:400-036-6770。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和产品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10,000 元(含1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

2、开户需提供的材料(需用印)

(1)机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产品批复或产品报备复印件(适用产品客户);

(7)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适用金融机构);

(8)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9)本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公司官方网站下载填写(需用印):

(1)《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

(4)《预留印鉴卡》

(5)《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确认函(公募基金)》

(7)《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声明函》

(8)《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

(9)《电子交易协议书》

(10)本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认购申请及资金的缴付

(1)机构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需印版)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或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填写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授权交易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资金划付凭证;

4)本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2)认购资金的缴付

1)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基金直销专户。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专户如下:

户名: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8111601410700803641

大额支付行号:302551040114(注:12位)

2)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4、开户及交易详情,请咨询本公司客服热线:400-036-6770。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注意事项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投资者应于认购当日17:00 之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的直销资金募集账户。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五、清算与交割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募集期结束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滨江基金产业园3栋201和3栋301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滨江基金产业园3栋201和3栋301

法定代表人:龙海彧

成立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35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36-6770

联系人:王逸鸣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张曼

成立时间:1997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人民银行银复(1997)36号、银复(1997)19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21,553,75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3〕1840号

联系人:刘立雨

联系电话:0731-81633545

(三)直销机构

名称: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及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滨江基金产业园3栋2层

法定代表人:龙海彧

联系电话:0731-81610981

联系人:任丹阳

(四)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或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登记机构

名称: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滨江基金产业园3栋201和3栋301

法定代表人:龙海彧

联系电话:0731-81610984

联系人:尹卫国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丁媛、陈袁春雨

联系人:丁媛

(七)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吴巧莉

电话:+86(10)85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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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蔡正轩

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

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财信聚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6年9月17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mfund.hnchasing.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36-677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