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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2026-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6-044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参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谢桂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谢桂平先生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谢桂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谢桂平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附件:

谢桂平先生简历

谢桂平先生,198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年2月至2009年3月,历任宁波夏厦齿轮有限公司测试、机修、工艺岗位;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任宁波朗曼达工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13年3月至今,任夏拓智能技术部经理;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技术部副经理。2021年6月至2025年9月,任公司监事。2025年9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桂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宁波振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667%的股份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部分未达标、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对未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35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4名离职激励人员持有的27,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2,927,500股变更至62,888,842股 ,注册资本由62,927,500元变更至62,888,842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同时本次股份注销也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389号

2、申报时间:2026年9月18日起45天内(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315202

联系电话:0574-86570107

联系传真:0574-86593777

联系邮箱:xiashajingmi@chinaxiasha.com

4、申报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履约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它说明: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此外,采取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请致电公司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6-045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2人,代表股份46,67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6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46,5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9人,代表股份17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1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提案均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其中提案1.00-10.00作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夏建敏先生、夏挺先生、郑英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屠雯珺女士、岳振宏先生、胡如夫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魏杰、孙雨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9月17日14:30,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建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09月1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合计46,67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65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共计46,5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8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共计1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9人,代表股份共计17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3%。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52,600股;通过网络投票37人,代表股份118,10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十二项,即: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2:《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发行数量

议案2.02: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7:《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1.01:选举夏建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1.02:选举夏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1.03:选举郑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2.01:选举屠雯珺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12.02:选举岳振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12.03:选举胡如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第1-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1、1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二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53%;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46,6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134%;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47%;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2: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46,6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9%;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305%;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75%;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53%;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53%;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53%;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53%;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53%;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081%;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242%;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820%;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60%;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应选非独立董事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

议案11.01:选举夏建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46,570,1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70,1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41.0715%。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1.02:选举夏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46,574,6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99.79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74,6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43.7059%。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1.03:选举郑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46,570,1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70,1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41.0691%。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应选独立董事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

议案12.01:选举屠雯珺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46,570,10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70,10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41.0709%。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2.02:选举岳振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46,570,1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70,1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41.0674%。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2.03:选举胡如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46,570,1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70,1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41.0697%。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童哲

经办律师:魏杰

经办律师:孙雨佳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