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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2026-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90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相关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公司2026年半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末,公司归母净资产为-7,475.58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2026年年度报告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存在其他终止上市风险。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1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沐邦高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负责预重整各项工作。2026年9月17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部分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5年11月20日,临时管理人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6)。

2026年3月13日,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沐邦高科预重整案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提名名单》《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并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6年6月18日,临时管理人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启动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2026年9月7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中选的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于同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8)。

2026年9月17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财务投资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德润承昌5号重整财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杭工信·钱潮275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建投信托·万泉68号(LQT定制)单一资金信托”)、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善源嘉承5号财富管理信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信托-安享财富家族信托289号”)、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悦新趋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德润承昌5号重整财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涵盖服务信托、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三大核心领域,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二)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财政厅。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谭文秀。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短,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杭工信·钱潮275号单一资金信托”)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财政局。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1)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2)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同业拆借、贷款、投资、债券卖出回购,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定向发债,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等;(3)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4)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受托境外理财业务;(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六)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建投信托·万泉68号(LQT定制)单一资金信托”)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主要围绕信托业务及相关金融服务展开。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七)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短,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善源嘉承5号财富管理信托”)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主营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覆盖小微金融、股权投资、地产投资、资本市场、债券投资、城投等领域;资产服务信托包括财富管理服务、行政管理服务、资产证券化服务和风险处置服务等。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九)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信托-安享财富家族信托289号”)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度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业务全面覆盖私募股权、证券投资、财富管理、资产服务信托及慈善信托板块。依托建行集团资源协同优势,搭建起覆盖全国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在资本市场投资、风险资产处置、家族财富传承、公益慈善领域持续输出金融解决方案。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十)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悦新趋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龚兆骏。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要围绕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展开。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产品资金。

(十一)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财政事务中心。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短,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财务投资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德润承昌5号重整财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47,080,104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249,524,551.2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伍拾贰万肆仟伍佰伍拾壹元贰角)。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24,952,455.12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伍万贰仟肆佰伍拾伍元壹角贰分)。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249,524,551.2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伍拾贰万肆仟伍佰伍拾壹元贰角)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224,572,096.08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肆佰伍拾柒万贰仟零玖拾陆元零捌分)。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1,000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二)与财务投资人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40,400,000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214,1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壹拾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21,41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壹万贰仟元整)。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214,1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壹拾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92,70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柒拾万零捌仟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1,000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三)与财务投资人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40,000,000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212,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贰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21,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万元整)。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212,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贰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90,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零捌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1,000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四)与财务投资人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59,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5,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万元整)。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59,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43,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壹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1,000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五)与财务投资人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工信·钱潮275号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代表“杭工信·钱潮275号单一资金信托”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代表钱潮275号信托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5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5,9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万元整)。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有)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5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43,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壹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1,000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六)与财务投资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建投信托·万泉68号(LQT定制)单一资金信托”)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代表万泉68号信托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股(不超过重整后总股本比例的5%),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59,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下转7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