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01 证券简称:奥康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6-029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9月17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振滔先生与浙江杭枢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枢科技”)签署了《关于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奥康投资、王振滔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8,06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4.5061%)、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939%)转让给杭枢科技,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杭枢科技将持有公司28,0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0000%。
● 2026年9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奥康投资与陈海锋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奥康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02%)转让给陈海锋先生,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陈海锋先生将持有公司20,0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02%。
●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杭枢科技、陈海锋系以财务投资为目的,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增减持标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敦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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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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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同时杭枢科技、陈海锋对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受让方以财务投资为目的,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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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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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受让方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并保证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奥康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振滔先生分别与杭枢科技、陈海锋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协议一(转让方奥康投资、王振滔与受让方杭枢科技)
甲方一:王振滔
身份证号码:3303241965********
甲方二: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57745707
乙方:浙江杭枢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KLGTLM23
第一条 标的股份
1.1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合计28,06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0%),包括:
(1)甲方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39%)转让给乙方;
(2)甲方二持有的上市公司18,068,6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061%)转让给乙方;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有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和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1.3 本协议签署日后,若因除前述第2.2条约定情形外的其他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其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2.2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第三条 转让价格
3.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17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29,320,46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叁拾贰万零肆佰陆拾贰元整),其中:
(1)甲方一向乙方转让其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款为81,700,000元(大写:捌仟壹佰柒拾万元整);
(2)甲方二向乙方转让其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47,620,462.00元(大写:壹亿肆仟柒佰陆拾贰万零肆佰陆拾贰元);
为免疑义,以上转让对价为乙方取得标的股份所有权所需支付的全部含税价款。
3.2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如适用)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予上市公司公告披露。
3.3 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或共管账户;具体支付安排及共管账户释放的款项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释放条件划付至转让方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交割
4.1 自下述前提条件均满足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文件以取得其合规性确认意见:
(1) 本协议生效;
(2) 未有相关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本协议的履行。
4.2 各方同意,除各方另行协商同意外,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按照以下进度支付至本协议3.3条甲方指定的账户或共管账户,并按本条约定释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二名义在乙方所在地双方认可的一家境内银行开立由甲方、乙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对外付款均须经甲方二、乙方书面同意,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二、乙方共同指定的印鉴或签字,资金划付必须由甲方二、乙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具体共管安排以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如下:
(1) 在本协议生效并由上市公司发出公告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本协议3.3条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45,864,092.40元(为免疑义,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16,340,000.00元,乙方应向甲方二支付29,524,092.40元);
(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前,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91,728,184.80元。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本条项下款项由甲方、乙方共同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予以释放,该笔款项应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专项用于偿还标的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债务以及本次转让应缴纳的税款,以完成解除标的股权质押手续及取得完税凭证;
(3) 标的股份之上的全部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解除完毕(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且各方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前,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68,796,138.60元;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共同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予以释放共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 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本协议4.3条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22,932,046.20元(为免疑义,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8,170,000.00元,乙方应向甲方二支付14,762,046.20元)。
4.3 各方同意,自甲乙双方向上交所提交协转申请60日后,如仍未取得上交所无异议确认函,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乙方正式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本金及利息(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利率(LPR)加100个基点(BP))(以下简称”应偿还额”),如果甲方未能按本条款约定时间退回上述应偿还额,视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逾期后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甲方除偿还“应偿还额”之外,同时须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4 各方确认,尽管共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含孳息)在依本协议约定释放前,其所有权仍归乙方享有;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应付款义务;依本协议约定达到释放条件,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乙方将配合甲方将款项如约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拒绝配合,即视为乙方未完成本协议项下相应付款义务。甲方应确保共管账户及其内资金不被查封、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因甲方或其关联方原因致使共管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共管账户内资金发生未经乙方同意的划付或被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之外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其孳息、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5 各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且乙方依据第4.2(2)条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签署用于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全部必要资料并向审核及登记部门提交股份过户申请。
4.6 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7 标的股份的股份过户日前的股息归属于甲方,股份过户日后的股息归属于受让方。各方确认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附带的股息,受让方或上市公司无需再向甲方支付额外款项。
第五条 税项
5.1 各方同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法律法规已规定承担主体的,依照其规定由相关方承担。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受让方保证与承诺如下:
(1) 受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已签署的其他协议;
(2) 受让方已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授权和许可;
(3) 受让方已就与本次受让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向相对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地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4) 乙方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为自有的合法资金;
(5)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6.2 转让方保证与承诺如下:
(1) 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签署本协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 除已向乙方披露事项外,甲方对标的股份享有全部权利和利益,甲方未就标的股份设置其他他项权利;标的股份之上存在已披露的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的,甲方应于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相应款项释放节点之前予以全部解除,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于股份过户完成前保持标的股份权属清洁;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之上新设任何权利负担;
(4) 上市公司除已经公开披露之外,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对外担保、资金占用、重大未决诉讼、关联交易、未履行承诺等事项;
6.3 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4 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甲方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不存在规避《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的情形。
第七条 锁定期安排
7.1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特别约定: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标的股份。
第八条 保密及信息披露
8.1 本协议所述的保密范围包括:本协议所述的全部事项和就该事项获悉的保密资料。
8.2 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和保密资料的接受方应当:
(1) 保守资料秘密,不得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2) 除事先获得保密资料提供方书面同意或第6.3条所指定的情况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资料;
(3) 除履行本协议约定外,不使用保密资料作其他用途。
8.3 前款所述义务不适用于任何下列情况:
(1) 在本协议签署日或之后任何时间,并非由于接收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的保密资料;
(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须予披露时;
(3) 为执行本协议,接收方可按需要合理地向其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披露适当的保密资料,但接收方须确保和促使其雇员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
8.4 如出现任何原因使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各方同意尽快将对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返还给提供方或进行销毁。
第九条 通知及送达
9.1 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的,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递交的,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信发出的,在发出之后第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导致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满足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合理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并出具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0.2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其他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1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以终止:
(1) 各方协商一致;
(2) 有权监管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决定,或各方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转让应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或本次交易因有权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各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 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各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4)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及义务的,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30)内,违约方仍未完成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11.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与本协议分离,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给其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其他方针对违约方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交通费及差旅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应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等。
12.2 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12.3 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三(0.0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转让方因本次交易承担的所有税费损失。
12.4 如触发本协议4.3条所述之情形,甲方未在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及对应期间的利息,视为转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转让方在解除通知送达后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本金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2.5 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如果甲方恶意拖延、设置障碍拒不向上交所提交办理合规确认书之所需材料,视为转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转让方在解除通知送达后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本金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2.6 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三期转让款后,如果甲方恶意拖延、设置障碍(即超过15日拒不配合乙方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申请的)拒不交割的;或因转让方将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抵押未能及时解除质押、抵押;或因转让方诉讼导致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轮候冻结等,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视为转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转让方在解除通知送达后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本金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2.7 为免疑义,甲方一与甲方二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承担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方独立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1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协议构成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唯一和完整的协议,取代本协议成立前签订或达成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协议。
14.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后方能生效,且该等修改、补充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如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有关的监管意见或建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协商调整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容。
14.4 本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上市公司存档,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二(转让方奥康投资与受让方陈海锋)
甲方: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陈海锋
第一条 标的股份
1.1 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0,050,0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2%)转让给乙方。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有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和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1.3 本协议签署日后,若因除前述第1.2条约定情形外的其他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其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2.2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第三条 转让价格
3.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17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63,808,5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叁佰捌拾万捌仟伍佰元整)。
为免疑义,以上转让对价为乙方取得标的股份所有权所需支付的全部含税价款。
3.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如适用)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予上市公司公告披露。
3.3 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或共管账户;具体支付安排及共管账户释放的款项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释放条件划付至转让方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交割
4.1 自下述前提条件均满足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文件以取得其合规性确认意见:
(1) 本协议生效;
(2) 未有相关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本协议的履行。
4.2 双方同意,除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外,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按照以下进度支付至本协议3.3条甲方指定的账户或共管账户,并按本条约定释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所在地双方认可的一家境内银行开立由甲方、乙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对外付款均须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共同指定的印鉴或签字,资金划付必须由甲方、乙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具体共管安排以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如下:
(1) 在本协议生效并由上市公司发出公告后的1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本协议3.3条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32,761,700.00元;
(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前,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65,523,400.00元。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本条项下款项由甲方、乙方共同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予以释放,该笔款项应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专项用于偿还标的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债务以及本次转让应缴纳的税款,以完成解除标的股权质押手续及取得完税凭证;
(3) 标的股份之上的全部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解除完毕(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且双方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前,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49,142,550.00元;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共同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予以释放共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 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本协议3.3条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16,380,850.00元。
4.3 各方同意,自甲乙双方向上交所提交协转申请60日后,如仍未取得上交所无异议确认函,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乙方正式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本金及利息(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利率(LPR)加100个基点(BP))(以下简称”应偿还额”),如果甲方未能按本条款约定时间退回上述应偿还额,视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逾期后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甲方除偿还“应偿还额”之外,同时须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4 双方确认,尽管共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含孳息)在依本协议约定释放前,其所有权仍归乙方享有;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应付款义务;依本协议约定达到释放条件,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乙方将配合甲方将款项如约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拒绝配合,即视为乙方未完成本协议项下相应付款义务。甲方应确保共管账户及其内资金不被查封、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因甲方或其关联方原因致使共管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共管账户内资金发生未经乙方同意的划付或被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之外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其孳息、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5 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且乙方依据第4.2(2)条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签署用于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全部必要资料并向审核及登记部门提交股份过户申请。
4.6 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7 标的股份的股份过户日前的股息归属于甲方,股份过户日后的股息归属于受让方。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附带的股息,受让方或上市公司无需再向甲方支付额外款项。
其余条款约定与《协议一》相同,本处不再重复列示。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增减持标的股份。
(三) 出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四)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敦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