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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9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4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9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显示面板产线技术升级建设,公司及固安云谷拟与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签署《技术许可合同》。合肥维信诺依据合同相关约定为公司及固安云谷提供相应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固安云谷作为该技术许可费的唯一支付义务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专利技术许可费,本次技术许可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

2.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恒”)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分四笔签署,每笔5000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24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苏州园恒签署《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融资租赁相关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适用时间进行了修订,即追溯适用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其他内容无改动,本次修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9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年10月16日(星期五)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3、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及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第十条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和职责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每年给予固定津贴16万元(税前)。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50%。

3、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一条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进行一次薪酬调整。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经营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9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恒”)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分四笔签署,每笔5000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24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苏州园恒签署《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融资租赁相关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详见附件),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95413660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 308 号信投大厦 1101-8 单元

5.法定代表人:祁彬

6.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3年06月19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苏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股95.00%,国发创业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股5.00%。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404,155.79万元;总负债310,410.75万元;净资产93,745.04万元;营业收入25,208.74万元;利润总额14,489.24万元;净利润10,867.45万元。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11.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陈弘舜

6.注册资本:2,053,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5.65%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9.38%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租赁物

租赁物为固安云谷自有的机器设备11项,租赁物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57,136,507.84元(分四笔签署,分别为 62,280,102.84元、64,405,681.40元、63,969,165.48元、66,481,558.12元 )。

2、租赁期限

本租赁附表的租前期及租赁期限共24个月,自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起算。

3、融资额

融资额为租赁物购买总价扣除首付租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分四笔签署,每笔5,000万元)。

4、留购价款

每项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壹万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未发生任何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则全部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壹元。

5、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不可撤销的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鉴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已与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为承租方向贵公司提供以下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承租方因主合同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即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应偿还的租金总额、手续费、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返还财产责任等;贵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及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方应付费用。

2、保证期限为自本担保书签发之日起至因主合同而产生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个日历年。

3、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更改,且本保证是我公司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我公司保证责任亦不因主合同或其部分条款的无效而解除或减免。

4、当承租方发生任何迟延履行债务情况时,贵公司可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代承租方偿还全部债务。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与苏州园恒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交易对手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良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风险可控。本次实施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本期、未来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9.38%。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权属清晰,经营状况稳定,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八、融资租赁业务累计发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累计十二个月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资产的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为1,878,591,094.34元,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16,434.28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5.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74,40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37%,对子公司担保为1,542,034.2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

3.《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单位:元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9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拟进行许可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所持有的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他国家及地区有关机构(简称“专利机构”)申请的AMOLED方面的相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权、专利申请及专有技术,合计860件。

3、经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初步测算,本次技术许可综合考虑联营企业实现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合并报表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后,预计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1,286.32万元(不考虑后续摊销和内部未实现损益的转回),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最终以公司《2026年年度报告》为准。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为推进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显示面板产线技术升级建设,公司及固安云谷拟与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签署《技术许可合同》。合肥维信诺依据合同相关约定为公司及固安云谷提供相应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固安云谷作为该技术许可费的唯一支付义务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专利技术许可费。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对本合同项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1,056万元。合肥维信诺聘请了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合同项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1,400万元。根据评估结果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技术许可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2TTM1P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5555号

5、法定代表人:雍凤山

6、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年9月17日

8、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合肥维信诺股权比例如下:

注: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1、合肥维信诺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除持有合肥维信诺18.1818%的股权外,未对其构成控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交易背景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正在全力推进其显示面板产线技术升级,拟规划生产搭载COE、Hybrid-TFT、Tandem等显示技术的产品,此类产品所依赖的核心技术诀窍,需通过长期规模化生产运营、反复迭代的研发测试与工艺验证方可逐步积累、稳定沉淀,无法在短期内快速形成成熟的技术能力与量产体系。为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技术爬坡风险、保障项目按期实现稳定量产,亟须引入外部成熟的技术资源支持。合肥维信诺所建设的第6代全柔AMOLED生产线为国内领先的中小尺寸柔性显示产线,已全面掌握COE、Hybrid-TFT、Tandem等显示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与工艺诀窍,并拥有多项覆盖核心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及产品设计的自主知识产权,其已形成的专利组合与专有技术体系,可精准匹配固安云谷产线技术升级的技术路线与生产需求,有效支撑固安云谷快速构建规模化、稳定化的生产能力,满足市场交付的迫切需求。

公司作为合肥维信诺与固安云谷的共同股东,牵头推动各方开展技术合作磋商,就技术许可事宜达成共识,合肥维信诺同意向公司及固安云谷提供相应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

2、技术许可的基本内容

本次拟进行许可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合肥维信诺所持有已向专利机构申请的AMOLED方面的相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权、专利申请及专有技术,合计共860件。公司及固安云谷可以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并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期限为长久许可。

根据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文号为桥一评报字[2026]0036号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拟获取专利技术使用权涉及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费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评估人员对合肥维信诺持有且申报纳入评估范围的860件专利及技术的许可费用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1,056.00万元。

根据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文号为皖华安评报字[2026]129号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拟对外许可专利使用权涉及的部分与AMOLED产品生产相关的专利及相关技术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评估人员对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与AMOLED产品生产相关的专利及相关技术使用权进行评估,经评定估算,评估值为31,400.00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技术许可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四、《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许可人: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一: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一”)

被许可人二: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二”)

以上“被许可人一”、“被许可人二”以下可合称为“被许可人”或“乙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

1. 定义

1.1 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乙方所知晓、在AMOLED领域,由甲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甲方披露给乙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有价值的技术知识、资料、数值、图纸、设计和其它技术信息,甲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路线评估方面的专有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评估方面的专有技术、产品规划方面的专有技术、良率提升方面的专有技术等以及专利申请所涉技术。

1.2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专利局授权的AMOLED方面相关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

1.3 专利申请: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

1.4 合同技术:就本合同而言,是指甲方向乙方许可的涉及AMOLED技术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有关的全部资料。

1.5 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

1.6 技术许可费:指甲方将甲方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许可使用费。

2.技术许可事宜

2.1 技术许可的范围: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和/或甲方得到授权的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将另行编制清单列表,并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所涉及的合同技术如发生任何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就相关变更信息及时沟通,上述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用金额及付款节点。

2.2 合同技术的使用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并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

2.3 技术许可期限:

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技术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为长久许可。

2.4 技术许可资料的交接:

2.4.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的技术许可费后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技术许可相关资料,并由双方签署交接清单。

2.4.2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4.3 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十日内,应当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十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十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在具体的技术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遗漏、不清楚的,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十日内予以补充或解释。

2.5 技术许可费用及支付:

2.5.1 结合评估报告及乙方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条款涉及的技术许可费(含税)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上述技术许可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合同技术许可使用的所有费用。

2.5.2 本合同第2.1条技术许可清单所载合同技术实际主要由乙方二使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合同第2.5.1条项下技术许可费的支付主体予以明确:乙方二为该技术许可费的唯一支付义务人,独立向甲方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2.5.3 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二在3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50%技术许可费;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并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向乙方二开具技术许可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二收到发票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50%技术许可费。

3. 双方承诺与保证

3.1 甲方应就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许可做出明确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使用合同技术不会对任何第三方构成任何形式的侵权,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主张,乙方使用该等合同技术而生产的产品亦不会对第三方构成侵权,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主张。

3.2 甲方承诺,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及专有技术,用于合同产品的开发生产。甲方应保证其一直为成功生产、制造和/或安装合同产品而使用合同技术,许可乙方使用的合同技术在本合同签署之时是先进的技术,据此生产的产品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3 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许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乙方应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技术提供第三方使用,否则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3.4 乙方在技术使用过程中,对合同技术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则该改进的技术成果和专利申请权应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就改进的技术成果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利,并单独享有技术成果的专利权。

3.5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付款,同时,乙方应指定一名技术人员专门负责与甲方对接本合同的履行,并将该技术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甲方,如该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4. 违约责任

4.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陈述、承诺,或其所做出的保证不实,且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做出有效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许可给乙方使用的专有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发出通知后的十天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如经双方协商后,因甲方原因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4.3 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有缺失的,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告知后十日内补充提供。

4.4 如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涉及的合同技术时,有其他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侵权等事宜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对接第三方或由甲方直接对接第三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如经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相关责任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

4.5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技术许可费,且逾期九十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乙方未支付部分对应的合同义务,该等解除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乙方支付相应费用后,甲方继续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

5.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完成内部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在文首所载之签署日起生效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与合肥维信诺签署《技术许可合同》,可以充分利用合肥维信诺已形成的专利组合与专有技术体系,精准匹配固安云谷项目的技术路线升级与生产需求,本次许可涉及的COE、Hybrid-TFT、Tandem等技术均为当前OLED领域前沿核心技术,可实现屏幕高亮度、低功耗、低反射、长寿命、薄型化等高端性能优势,能够有效提升公司产品技术附加值与单价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增强整体盈利空间与市场竞争力,对实现公司战略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为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技术许可综合考虑联营企业实现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合并报表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后,预计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1,286.32万元(不考虑后续摊销和内部未实现损益的转回),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最终以公司《2026年年度报告》为准。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合同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本次定价合理公允,本次金额的支付也不会对公司流动性造成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议案》。经审议,本次《技术许可合同》的签署,将促成合肥维信诺将其合法拥有的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以授权许可方式向公司及固安云谷开放使用,有利于推进固安云谷项目的建设及技术升级改造,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技术许可合同》;

3.《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9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1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2、上述提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6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17:00止。

2、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股东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股东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6年10月15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3、登记地点和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

4、邮政编码:100085

5、会务联系人:陈志坚

6、联系电话:010-58850501

7、指定传真:010-58850508

8、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9、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0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16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