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6-069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9月17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董事桂方晓先生、吴晋先生、罗培根先生、王勇先生、薛健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16日以口头及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永夫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同意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决定和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相关事宜,本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0)。
三、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6-070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22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706,63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7.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451,901.5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6年9月16日到位,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6]3781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为规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部新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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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会同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6855635,截至2026年9月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华、邱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