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ST豆神 公告编号:2026-056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1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为临时紧急通知,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限。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唐颖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签署诉讼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议案》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公司控股子公司鄢陵县思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董事会同意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与鄢陵县教育体育局签订《和解协议》。
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约2,841.44万元,但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长葛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鄢陵县教育体育局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的,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含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本次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相关诉讼纠纷,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相关协议等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表决结果: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署诉讼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等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ST豆神 公告编号:2026-057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署诉讼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鄢陵县思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与鄢陵县教育体育局签订《和解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全部收益约2,841.44万元,但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长葛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履约情况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子公司诉讼事项基本情况暨债务重组概述
(一)子公司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鄢陵县思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鄢陵县教育体育局
被告2:鄢陵县人民政府
2、受理机构:鄢陵县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备类补偿金人民币38,356,906.0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备类补偿金利息人民币5,478,534.50元(以38,356,906.08元为基数,按六笔设备类补偿金应付款时间起算,计算到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暂计到2025年7月4日为5,478,534.5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网络租赁费补偿金人民币7,225,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网络租赁费补偿金利息1,165,641.87元(以7,225,000.00元为基数,按四笔网络租赁费补偿金应付款时间起算,计算到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暂计到2025年7月4日为1,165,641.87元);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设备类补偿金、工程借款、项目运营费、网络租赁费补偿金已付款部分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15,349,215.17元;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设备类补偿金、网络租赁费补偿金未付款部分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20,443,619.60元(以45,581,906.08元为基数,按未付款部分总额计算,计算到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暂计到2025年7月4日为20,443,619.60元)。
上述第1至第6项共计88,018,917.22元。
4、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鄢陵县基础教育提升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建设PPP项目应支付补偿金协议》(下称“《补偿金协议》”),就鄢陵县基础教育提升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建设PPP项目终止合作而签订《补偿金协议》并进行结算。应自PPP项目立项确立至2018年底将原告纳入省项目库,鄢陵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鄢政纪(2018)38号研究决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为使用债券资金,终止原PPP合同,即终止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4月17日签署的《鄢陵县基础教育提升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建设PPP项目合同》(委托人被告二委托受托人被告一签署该合同,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对PPP合同进行清算和资金拨付继而签订包含具体清算方案的《补偿金协议》。
根据《补偿金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本金共计人民币103,741,196.08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条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支付本息共计人民币63,160,000.00元。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该款项,被告均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鄢陵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已在2026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中对该案件予以披露。
(二)本次债务重组概述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经各方友好协商,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与鄢陵县教育体育局签订《和解协议》。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在鄢陵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增信措施后,确保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严格履约的前提下,子公司自愿承担鄢陵县教育体育局提出存在争议款项中部分金额450.00万元,作为《补偿金协议》中已付款处理。同时子公司愿意协助鄢陵县教育体育局解决115.20万元款项问题并为其出具金额为135.20万元的委托付款函。鄢陵县教育体育局应在2年内分五期向乙方支付款项34,929,196.08元。
2026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诉讼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相关协议等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鄢陵县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2400576670XC
地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路西段
负责人:司建华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被告):鄢陵县教育体育局
乙方(原告):鄢陵县思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和解金额
(1)在甲方提供增信措施后,确保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严格履约的前提下,乙方自愿承担甲方提出存在争议款项中部分金额450.00万元,作为《补偿金协议》中已付款处理,同时乙方愿意协助甲方解决115.20万元款项问题并为甲方出具金额为135.20万元的委托付款函。
(2)甲方应在2年内分五期向乙方支付款项34,929,196.08元。
3、付款时间和金额
甲方按下表约定的支付日期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和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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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信措施
甲方应协调鄢陵县人民政府于本协议签署后出具县政府会议纪要。
5、权利义务
乙方同意在甲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成功出具《会议纪要》,且每一笔付款期限和金额足额支付的前提下,乙方自愿放弃《补偿金协议》项下截止目前产生的全部利息及全部违约金(包括已付款部分违约金和未付款部分违约金),并不再就超出本协议约定和解总额部分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确认除应当支付本《和解协议》确定的应付款外,与乙方不存在任何与该项目和《补偿金协议》相关的经济纠纷。
各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和解款项及开票义务外,凡与《补偿金协议》及鄢陵县基础教育提升PPP项目相关的全部争议,均已在本协议中一次性处理完毕。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款项,甲方及其安排的付款主体、关联单位均不得再就上述事项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
乙方为甲方出具金额为135.20万元(合并20万元、115.20万元)委托付款函。
今后如果出现与项目相关的供应商、服务商因项目相关款项的诉讼、上访,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如确属于该项目中因乙方未支付其供应商款项而产生的信访,乙方应承担该款项。
6、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或依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日期或金额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的,乙方依据本协议所作利息、违约金减免的承诺即失效,甲方同意除应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和解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利息6,644,176.37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未付款为基数按LPR的1.3倍计算)、违约金31,122,358.82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迟延付款金额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
发生本条第1款情形的,乙方可直接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就上述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强制执行。
因财政资金未到位、预算调整、拨付审批延迟、负责人变更、审计、纪检监察或其他任何内部程序原因导致未按期付款的,均不构成免责或延期事由,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制作民事调解书与强制执行
(1)本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各方共同向受理本案的长葛市人民法院提交本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内容制作(2025)豫1082民初11089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各方确认本协议全部条款(包括付款安排、期限安排及违约责任承担)均可写入调解书主文。
(2)各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甲方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含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4)诉讼费由乙方据实承担。
8、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提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涉及债务重组的其他安排
本次债务重组不涉及人员安置等其他安排,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与相关方签订《和解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全部收益约2,841.44万元,但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长葛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鄢陵县教育体育局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的,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含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本次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相关诉讼纠纷,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风险提示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长葛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履约情况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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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