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相关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1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相关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138,762,401.46元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主张及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业绩承诺补偿金。在被执行人未执行法院判决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未确认该或有事项,相关款项不计入公司财务报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支付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取决于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将持续关注并努力搜寻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业绩相关承诺补偿事项基本情况
因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仓储”)未完成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能源”)需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对南沙仓储进行业绩承诺补偿。南沙仓储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元亨能源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4年12月,南沙仓储收到南沙法院作出的(2024)粤0115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元亨能源向南沙仓储支付现金补偿金额138,762,401.46元及违约金;元亨能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2025年1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2025年5月,南沙仓储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5)粤01民终3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4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5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南沙仓储依法及时向南沙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近日,南沙仓储收到南沙法院于2026年9月15日出具的(2026)粤0115执58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法院轮候查封元亨能源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共9套房产;法院轮候查封元亨能源名下位于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中铁国际生态城共7套房产;法院轮候查封元亨能源名下4辆汽车。
2、除上述之外,法院已对元亨能源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元亨能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主张及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业绩承诺补偿金。在被执行人未执行法院判决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未确认该或有事项,相关款项不计入公司财务报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支付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取决于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将持续关注并努力搜寻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