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89证券简称:电科思仪 公告编号:2026-001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4号)同意注册,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206.9432万股,发行价格为1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311.09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411.5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12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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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签订权限安排,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签订。
注2: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签订权限安排,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
注3: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签订权限安排,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中电科思仪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长兴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四份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彬、薛波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的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0、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