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512 证券简称:慧智微 公告编号:2026-056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88512证券简称:慧智微公告编号:2026-057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74号),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485,92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4,306,495.5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339,165.1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967,330.4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6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7-3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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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新知识城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不具备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分别由其上级管辖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各专户相关义务由原开户银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海娇、张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但应当在更换决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