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立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5亿元投资款及利息70,523,972.60元,合计220,523,972.6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5、进展情况: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准备本次诉讼事项,本次诉讼事项正在推进中,公司在前次公告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主张被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孙巍、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毅、张韬、刘辉、寇剑雄、黄益鹏、王国军、吴秀姣、刘天下、马月皎在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中存在侵权责任,被告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在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中承担连带责任,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准备本次诉讼事项,本次诉讼事项正在推进中,公司在前次公告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