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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盛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6-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盛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长盛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A 025576

长盛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C 02557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截至2026年9月20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特此提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人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阅《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代码:A类000534 C类017485)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届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A511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公证人员:刘海宁

电话:(010)85197608、85197669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9月21日,即2026年9月2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cs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项下“(三)授权方式”中“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cs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将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书面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4、授权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截止至 2026年10月21日 16:00 时。

(1)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书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书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次议案须经前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次大会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不参与二次大会书面说明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原有表决票不计入二次大会表决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投票的,以最新提交的有效表决票结果为准。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婉君、赵鹏

联系电话:(010)86497925、86497662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长盛高端装备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2014年3月25日成立以来,正常运作至今。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提议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详细说明见附件二《<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份额未达到法定召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大会原召开时间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条件为代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3以上(含1/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表决,且本次表决授权在二次召集大会期间持续有效(持有人另行变更或撤销授权的除外)。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合同条款修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二《<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

附件二:

《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

(二)本次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不代表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高端装备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投资范围

删除“权证”表述,整合“中小板”至主板范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且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变更后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变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投资比例变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主题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四)变更投资策略

因本基金投资范围变更,完善可投资标的的投资策略。变更后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增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同业存单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融资投资策略、现金管理策略。

(五)调整投资限制

根据产品特点与可投资标的调整,基金投资限制条款相应调整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主题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⑦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六)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由“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上证高端装备60指数收益率 + 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0%”。

(七)调整基金的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本次修改投资范围的实际情况,对原基金的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进行了补充调整。

变更后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变更后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在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补充摆动定价相关内容

2、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基金的历史沿革。

3、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长盛高端装备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特征、实际运作情况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长盛高端装备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本次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本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为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做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审议本次议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因发布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三: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及2026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就相同议案重新审议表决或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长盛高端装备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