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48 证券简称:昱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1号),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3.00元,共计募集资金32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3,699.4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3日出具天健验[2022]第24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000.00万元投资建设“昱能150MWH分布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下属全资项目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内容及地点并调整项目建设周期的议案》,同意“昱能150MWH分布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内容及地点并调整项目建设周期。同时,项目名称变更为“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内容及地点并调整项目建设周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南京昱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昱储”)、南京奥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启”)、南京奥系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系”)和嘉兴昱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昱创”)作为公司“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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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上述子公司与其对应开户银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南京昱储、东方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京昱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4899991015003079717,截至2026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金亮、王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南京奥启、东方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京奥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4899991015003079966,截至2026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金亮、王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南京奥系、东方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京奥系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名称为南京奥系新能源有限公司,账号为409410100101438709,截至2026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以实际划入“专户”的金额为限提供监管服务,“专户”不收取监管费。
三、乙方可根据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为甲方二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
四、“专户”结算凭证仅限购买结算业务委托书(且不得购买多余结算业务委托书,甲方二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按次向乙方申请购买相应结算业务委托书),不得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手段,不得开通通兑业务,不办理支取现金业务,不购买可流通凭证(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监管资金脱离专户而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募集资金支用用途与提供的贸易背景材料用途一致。甲方二划款时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加盖甲方二预留印鉴的书面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一)以及贸易背景材料(包括不限于合同、发票、内部凭证等),甲方二并出具符合满足乙方要求的支付凭证,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执行甲方划款。甲方二提供的划款指令上的预留印鉴应与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预留印鉴保持一致。甲方二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乙方仅对《划款指令》等资料和资金用途与贸易背景材料是否一致、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预留印鉴相符、甲方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和收款账户的准确性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金亮(身份证:321027198203283912)、 王震(身份证:3207241986020300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甲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二、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丙两方各持一份,乙方持三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嘉兴昱创、东方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嘉兴昱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4899991015003080174,截至2026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金亮、王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