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公告编号:临2026-031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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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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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控股子公司青岛澳柯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家居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确保其主营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发展,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9月2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智能家居公司在2026年9月22日至2027年8月3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26年9月2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智能家居公司在2026年9月22日至2027年9月21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的担保;针对该等担保,智能家居公司少数股东青岛澳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04%)、青岛澳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06%)、青岛澳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6%)及青岛澳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84%)已以其持有的智能家居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8.1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6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5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2026-012)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6-021)。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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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兴业银行所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智能家居公司(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9月22日至2027年8月3日止。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与中国光大银行所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青光银麦岛授字第2026026号)授信人与受信人智能家居公司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青光银麦岛授字第2025019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智能家居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智能家居公司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且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实质业务,由此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但针对前述已实际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其他少数股东均已以其持有的智能家居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8.71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29%。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9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