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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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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6-042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19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9.437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日(2025年8月23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6年9月15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企业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文件,前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A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浙商证券出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经过自查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创新业务部的多空收益互换业务、策略投资部管理的多因子量化组合和做市交易部涉及焦作万方的股票买卖。其中金融创新业务部多空收益互换业务中,由交易对手方指定的一篮子股票、股指期货等共同构成场外多空收益互换交易,‘焦作万方’只是一篮子股票中的一个。一篮子股票总数大于50只,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比不高于5%。本企业对于该股票的买卖行为,是为了避免业务风险敞口暴露,属于对冲端的操作行为,不涉及主观投资。

策略投资部管理的多因子量化组合通过多因子量化模型进行选股,并以组合夏普比率最优化为目标进行组合构建与权重配置。篮子股票总数大于50只,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比不高于5%。‘焦作万方’仅为一篮子股票中的组成标的,其买卖系依据量化模型信号及组合整体配置要求开展的操作,不涉及针对该股票的主观投资判断。

做市交易部在基金做市业务中,交易做市基金的成分股之一‘焦作万方’,单一股票相对基金做市业务的占比不超过0.01%。对于该股票的买卖行为,是为了开展基金做市业务,不涉及针对该股票的主观投资。

本企业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企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设立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企业金融创新业务部、策略投资部和做市交易部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论证和决策,亦不知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企业金融创新业务部、策略投资部和做市交易部在自查期间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企业承诺:在上市公司拟实施的本次重组过程中,本企业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焦作万方挂牌交易股票。

本企业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A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创新投资总部账户自查期间另发生ETF赎回合计1,700股,其中2026年6月16日赎回900股、2026年7月27日赎回800股。该等ETF赎回不属于股票卖出,未计入“期间累计卖出”数量。

针对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银河证券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本企业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企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设立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企业买卖焦作万方股票是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本企业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焦作万方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涉及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中,共有10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相关自然人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韩丹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三门峡铝业股东杭州景秉合伙人韩丹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周传良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蒋志娟之直系亲属周传良已出具承诺如下:

“1、蒋志娟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蒋志娟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本人未向配偶周传良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配偶周传良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王晓颖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榆林新材原董事拓刘毅之直系亲属王晓颖已出具承诺如下:

“1、拓刘毅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拓刘毅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榆林新材原董事拓刘毅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本人未向配偶王晓颖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本人及配偶王晓颖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张伟刚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伟刚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系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资金需求作出的独立判断,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童建中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杭州曼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童建中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本人于2026年9月14日股票收盘后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并在终止公告披露后,方出售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本人未向配偶张丽娟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本人及配偶张丽娟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张丽娟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杭州曼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童建中配偶张丽娟已出具承诺如下:

“1、童建中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许子怡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芜湖长奥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工作人员王际宾之直系亲属许子怡已出具承诺如下:

“1、王际宾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系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资金需求作出的独立判断,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芜湖长奥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工作人员王际宾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本人未向配偶许子怡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配偶许子怡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楼琦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楼清之直系亲属楼琦已出具承诺如下:

“1、楼清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系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资金需求作出的独立判断,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楼清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本人未向楼琦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楼琦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王孝林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中介机构经办人员直系亲属王孝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于上市公司2026年9月15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经办人员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自查期间从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父亲王孝林透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4、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并经公司核查,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核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资料,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签署的访谈笔录,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